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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的,出卖人负有证明标的物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

————海南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诉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火桂水泥制品厂、漆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买卖双方当事人就....(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海南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对我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效力认定,故意隐藏该份新证据,隐匿对我方有利的调查结果。我方二审开庭前提交广东省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下称清远质监所)出具《复函》,已经明确NO:WT某某某0419、NO:WT某某某0420两份《检验报告》(下称19某、20某报告)都是造假的。二审法院也向清远质监所发函得到回复,确认19某、20某报告是造假的,且火桂水泥厂生产的每一批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都需出厂检验合格后才能销售。二审法院却以火桂水泥厂在重审过程中提交的另外两份编号为:NO:WT某某某0186、NO:WT某某某某187《检验报告》(下称86某、87某报告)认定涉案产品质量合格,但该86某、87某报告与本案砼管无关。火桂水泥厂向我方最后一次供货是2016年4月12日,而86某、87某检验报告却是2016年4月18日由火桂水泥厂单方送检的。二、我方在原一审、重审一审和二审中已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涉案砼管质量存在问题,但法院对于证据的采信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三、我方施工是否规范应当以施工日志或现场监理单位意见为准,一审法院通过目测现场施工图片即判断施工不规范没有事实依据。四、涉案砼管已销毁无法鉴定的过错在于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为防止工期延误和场地占用费等扩大损失,我方已多次通知对方将砼管拉回,这些通知义务的履行过程均留有证据。海南建设公司请求:1.撤销(2018)粤18民终2174号及(2017)粤1802民初6397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海南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驳回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3.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承担。

  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答辩称:一、我方已全面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且双方已就货款进行了部分结算和支付,海南建设公司拖欠货款依法无据。二、海南建设公司捏造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伪造虚假检测报告的事实,还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堆砌火桂水泥厂生产的砼管存在质量问题的假象。1.检验报告原件只有一份已经提交给海南建设公司,对于海南建设公司当庭提交的检验报告真实性不能确定。无法认定海南建设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是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向其提交的。2.海南建设公司在原审一审中以删减、剪辑、拼凑录音文字摘录的手段,误导法庭达到其以不实证据捏造火桂水泥厂供应的砼管不合格的虚假事实。3.海南建设公司企图通过截取(2017)粤1802民初6769号案中部分信息进行误导性解读,以期再次通过误导法庭认定被申请人供应的砼管均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4.关于海南建设公司返工的事实原因。有海南建设公司提供的录音,还有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以及根据海南建设公司提供的《返工损失报告》的“返工内容”中发包方提出“要求严格按照图纸规范施工”等证据形成证据链,可证实返工原因是由于海南建设公司施工不规范所导致。三、海南建设公司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不能确定检测样品来源,不能作为判定砼管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海南建设公司无法证实其停工、返工是由于砼管质量或是其施工不规范或规划变更所致。四、提交光盘视频作为新证据,证明海南建设公司是因设计图纸变更才向火桂水泥厂退回现场剩余砼管改用国标管,非因火桂水泥厂供应的砼管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根据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海南建设公司对施工材料有复验、抽检的义务。五、火桂水泥厂2012-2016年的检测报告可证明火桂水泥厂在2012年、2014年及2016年向清远质监所申请检测的砼管取得合格报告,检测报告显示有效期为2年。一审、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海南建设公司的再审请求无理,应予驳回。

  海南建设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海南建设公司与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2.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退还海南建设公司支付的货款150000元;3.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赔偿海南建设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280000元(其中返工费1370000元和误工费910000元);4.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将其货物水管搬离海南建设公司工地,并支付海南建设公司场地占用费和转运管材(98节)费用共493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粤18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一、解除海南建设公司与漆豪某某于2016年2月28日签订的《供货协议书》;二驳回海南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34元,由海南建设公司负担24568元,漆豪某某负担2066元。

  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2017)粤1802民初73号判决,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海南建设公司负担。二审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粤18民终219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与海南建设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2月28日签订的两份《供货协议书》;2.海南建设公司支付货款1509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12日止为147300元,利息应计至货款付清日止);3.案件诉讼费由海南建设公司负担。案件在一审审理期间,火桂水泥厂、漆豪某某撤销第一项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9日,海南建设公司为完成翁源龙翔大道公路工程项目,由材料主管、技术总工、施工经理、机务主任、物资部长、监事会及董事长召开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选用漆豪某某为公路排水水泥砼管供应商。2015年12月17日,海南建设公司以海南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翁源县龙翔大道项目部(甲方)名义与漆豪某某(乙方)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规格型号为φ1500某2000(单价725元/米)、φ1650某2000(单价900元/米)、φ1800某2000(单价1000元/米)水泥砼管,每车砼管必须有同批次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送货单;供货时间自2015年12月17日起,具体批次数量及送货时间以甲方材料计划单为准;乙方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地将甲方所需材料卸至甲方指定地点;验收计量采用数数法,材料质量:混凝土管外观光滑、无露筋、养护到期,所有技术参数与检测报告一致;货物由乙方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负责卸货;乙方可定期凭甲方开具的收料单(结算联)到材料科办理结算,凭材料会计开具的结账单到财务科结账;按甲方到乙方场地现场指定标注管道送货,材料到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春节前结80%支付乙方(银行转账),余款2016年4月底结清。协议签订后,漆豪某某依约向海南建设公司供应水泥砼管,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货值210600元,海南建设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出具编号为0001616的《结算单》予以确认,结算后,海南建设公司向漆豪某某支付货款150000元,余下货款60600元,由海南建设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出具编号为0364937的《欠条》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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