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皇彩印厂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兴皇彩印厂主张其与彭某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不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兴皇彩印厂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彭某某有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彭某某向兴皇彩印厂提供的票据上,彭某某在“用途”栏上备注“货款”,足以证明彭某某承认其与兴皇彩印厂之间存在支付货款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侧面证明了彭某某应承担向兴皇彩印厂支付货款的义务。彭某某给兴皇彩印厂开出两张空头支票,证明彭某某的确没有支付兴皇彩印厂货款,至少没有支付支票金额分别为26110元及74800元的货款。原审法院不能因兴皇彩印厂没有证明彭某某的员工身份,而否认兴皇彩印厂已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二)原审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兴皇彩印厂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如前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兴皇彩印厂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1030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依法应予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兴皇彩印厂请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明确案件证明对象、确定双方证明责任的前提下,依法纠正原判错误。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条第二、六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提起再审,恳请法院同意兴皇彩印厂的再审请求。
彭某某、汇鸣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兴皇彩印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彭某某支付货款100910元;2.判令彭某某支付货款利息(以10091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6%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彭某某支付违约金(以10091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6%年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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