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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行为违反诚信规则可裁定驳回起诉

————胡某某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旨在让法官为难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胡某某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案号】
  一审:(2015)甬海行初字第117号
  申诉复查:(2016)浙02行申12号
  【案情】
  原告:胡某某。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胡某某因申购政府保障房未果,以不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为由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前后超过百件。其中,胡某某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鼓楼街道办事处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后,胡某某以蒙受司法侵权经济确有闲难为由于12月28日向海曙法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海曙法院于同日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要求收到通知后2日内交纳诉讼费。胡某某于29日签收该通知后,于同年12月30日通过银行汇款交纳了诉讼费,但未到法院将该现金缴款单换取诉讼缴费专用发票,亦未将该单据交给该院,在法院向其询问时亦不正面回答。2016年1月19日开庭时,胡某某先是要求审判长回避,进而在审判长询问其是否按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时,拒绝说明自己是否缴纳过诉讼费。审判长要求其于当日下午17时之前向法院提交已缴纳诉讼费的凭证,否则将按撤诉处理,但胡某某并未按审判长的要求于当日提供,也没有回去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告知海曙法院。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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