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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审查内容就原行政行为和被驳回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予驳回

————张某某、方某1等10人诉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行为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提出的行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方某1等10人诉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行为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3。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4。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2。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邱隘镇政府)。

  2013年2月23日,邱隘镇政府向该镇汇头村社员发出《通知》,决定在安置好重点工程拆迁户的前提下,将镇政府在汇馨家园投资建造的剩余房屋以优惠价、优先的原则出售给汇头村的部分社员。《通知》载明购房价格为镇政府定起步价5000元/平方米;购房对象为除包里岙、新庙前周已拆迁安置和已购买雅安小区房屋(包括捆绑式户主)以外的汇头村村民,每户(以户口簿为准)限购壹套;《通知》同时对购房程序、楼房差价、套型分档以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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