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方某1等10人诉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行为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3。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4。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2。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邱隘镇政府)。
2013年2月23日,邱隘镇政府向该镇汇头村社员发出《通知》,决定在安置好重点工程拆迁户的前提下,将镇政府在汇馨家园投资建造的剩余房屋以优惠价、优先的原则出售给汇头村的部分社员。《通知》载明购房价格为镇政府定起步价5000元/平方米;购房对象为除包里岙、新庙前周已拆迁安置和已购买雅安小区房屋(包括捆绑式户主)以外的汇头村村民,每户(以户口簿为准)限购壹套;《通知》同时对购房程序、楼房差价、套型分档以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