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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真卡信用卡均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周某某、殷某某、李某某盗窃、倪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规则

  盗窃真信用卡后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某、殷某某、李某某盗窃、倪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刑终字第01448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31岁,广西桂林市人,高中文化,无业;198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8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01年4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丽,女,46岁,广西南宁市人,中专文化,原系北京长城书画社故宫南群房服务部经营者;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01年4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38岁,广西桂林市人,高中文化,无业;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98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01年4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秋保),男,38岁,广西桂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1984年11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2年,199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4年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经减刑于1998年12月15日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01年4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32岁,广西桂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1986年5月因窝赃、销赃被劳动教养2年,198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01年4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殷某某、李某某等人经预谋,由殷、李等人负责盗窃信用卡,由周负责“刷卡”提款。2000年6月至8月间,周某某先后将殷、李等人盗窃所得的信用卡9张(包括第二、三起事实中的4张),在被告人李丽所经营的北京长城书画社故宫南群房服务部等处,采用模仿持卡人签名购物的手段,先后冒用他人信用卡10次,冒用金额人民币354020元并从商户取得冒用金额50%的现金回扣。殷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于2000年6月27日下午,在北京内蒙古宾馆客运电梯内,盗窃被害人西明实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16万日元(折合人民币计12538.40元)、信用卡及护照等物品,并将信用卡交给周某某,由周某某到李丽处以模仿持卡人签名购物的手段进行冒用,冒用金额人民币94000元。被告人倪某某于2000年8月间,在北京内蒙古宾馆,将被害人木神冈雅和在上海市被盗的3张信用卡交给周某某,以上述手段进行冒用,冒用金额人民币155900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殷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丽、倪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周某某辩解称,其没有让他人去偷卡,没有参与偷卡,他们的卡是怎么来的其不知道,只是说自己能刷卡,让他们把卡拿过来刷,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认为:(1)周某某不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缺乏盗窃犯罪的客观要件。虽然倪某某等人和周某某的预审口供反映出周某某对信用卡的来历明知是盗窃,但在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周某某既不明知,也未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周某某采用模仿签字的手法冒用他人信用卡,其客观要件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起诉书指控周某某犯盗窃罪的定性不妥。(2)起诉书指控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涉案金额,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周某某否认其共冒支32次计29张信用卡,由其自行辨认的冒签卡仅为11张,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3)周某某揭发殷某某、李某某在内蒙古宾馆盗窃,并已查实。其具有检举立功情节,故建议法庭对周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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