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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服务器数据库,通过非法控制和修改注册用户账户信息实施盗窃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盗窃罪的牵连犯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伍某某、马某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侵入服务器数据库....(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伍某某、马某某盗窃案

  裁判要点
  侵入服务器数据库,通过非法控制和修改注册用户账户信息实施盗窃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盗窃罪的牵连犯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利用网络获取用户信息并将用户账号金额置于实际控制之下,且用账户内的资金、礼品卡等下单购买商品的,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既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60号(2014年3月18日)。
  基本案情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称:(1)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伍某某、马某某,在梁亦燊(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利用从互联网下载的用户数据库,委托他人编写程序,通过自动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多次盗用他人账户登录当当网,非法控制和修改多名当当网用户的账号及密码,多次使用被盗账户中的礼品卡下单购买商品,数额共计人民币
【案例点评人】李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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