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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履约能力是认定合同诈骗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关键

————廖某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规则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廖某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2月15日生,因本案于2004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2004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廖某某谎称其有能力提供低于市场价的紧俏手机,以每台3200元的价格购进700台三星X369型手机,再以每台295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害人刘若、林云俊,骗取了二被害人的信任。刘若、林云俊遂找来另一被害人李华锋,和廖某某商谈合作经营手机生意事宜。同年5月6日,被告人廖某某与三被害人签订了一份“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由李华锋负责提供资金,廖某某负责提供货源,刘若,林云俊负责销售,利润按比例进行分成,其中李华锋分成50%,廖某某、刘若、林云俊各分成16.7%。
同年5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谎称可以每台2750元的价格提供300台三星X369型手机及每台3350元的价格提供500台诺基亚7200型手机,从被害人李华锋、林云俊等人处骗得了货款。但廖某某并没有提供低价手机的能力,而是以每台3580元至3650元不等价格在通讯市场收购了200台诺基亚7200型给林云俊销售,其余的300台三星X369型手机及200台诺基亚7200型则谎称已被自己销售了,其中三星X369型每台盈利60元,诺基亚7200型每台盈利130元,实际上并没有货物。此后,被告人廖某某又以可以提供其他手机为名多次要求被害人李华锋等人付货款,从而用后面的货款去支付前面的货款及盈利等,利用虚构事实达到隐瞒真相的目的。廖某某以上述手段,从5月7日至18日,先后骗取了李华锋、林云俊等人货款9756890元,除以本金及盈利名义返还4284800元、提供了价值2051000元的手机给林云俊销售外,尚非法占有货款3421090元。
同年5月19日,被告人廖某某为继续隐瞒真相,达到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以涂改银行票据的手法,伪造了建设银行广州分行明月分理处的虚假进账单并传真给林云俊,编造已付款145万元的事实。尔后,廖某某又指使他人伪造了10份虚假的供货合同,编造其低价手机的来源,还叫人假冒江西省佳讯通讯器材公司人员,编造将货物销售给该公司但未收到货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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