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被告人虽然没有建筑资质,但具有建设施工的经历和能力,但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潘某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虽然没有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潘某某合同诈骗案

  1.关于被告人潘某某与永恒公司、南开学校的纠纷。潘某某没有建筑资质,以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及代表的名义,与永恒公司签订了承建“东江御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环球公司承建施工项目,环球公司必须垫资施工到正负0层混凝土结构板后,永恒公司才支付首批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潘某某又与南开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南开学校高中部大楼主体工程。经鉴定,“东江御城”和南开学校工程造价为12334701.51元。潘某某要求永恒公司、南开学校结算工程款20333744.24元,比侦查机关委托鉴定的工程造价高7999042.73元。

  2.关于潘某某与分包人的纠纷。潘某某承揽“东江御城”和南开学校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人施工,共获取分包人押金263万元、保证金45万元、借款60.5万元、建筑材料2741173.95元和施工价款2489626.75元(合计8915800.7元),鉴定机关鉴定的工程造价比该合计款项多3418900.81元。

  3.关于潘某某案发前的建筑施工的经历。潘某某先后挂靠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深圳分公司、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承揽建设施工工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潘某某无罪的裁判理由:

  (1)本案证据不能认定潘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案例点评人】刘锦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