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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的产品缺陷不构成对销售商的名誉权侵犯

————欧阳某2诉广州百事可乐公司损害赔偿案

裁判规则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欧阳某2诉广州百事可乐公司损害赔偿案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的案例比较特殊,即生产商的产品缺陷行为是否构成对于经销商的名誉权侵权呢?通过对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的研究分析,笔者认为,生产商的产品缺陷尽管会给经销商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并不构成对销售商名誉权的侵权。而经销商的顾客在事实真相未明的情形下,妄断经销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也是很值得讨论的。


  【事实与理由】


  原告:欧阳某2,个体工商户。


  被告: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全兴饮料经营部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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