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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使用男洗手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罗某诉某招待所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女性在特殊状况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罗某诉某招待所侵权责任纠纷案



  开栏语


  广州市民罗女士参加单位组织的质量管理学习班。单位把举办场地选定为广州市三育路一家招待所的会议中心。


  罗女士说,事发时正值课间休息。女厕所门前排起了“长龙”,男厕所里却悄无一人。被内急所迫的罗女士进入了男厕方便。不料,因男厕地面积水湿滑,罗女士不幸摔倒,鼻梁骨摔断,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罗女士随后向招待所索赔医疗费3370元、后续治疗费12800元、残疾赔偿金320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及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总计人民币8.3万余元。因对方拒绝赔偿,罗女士将此案诉至法院,并要求法院判决招待所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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