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行为等同于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虽然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仍然可以认定为有效

————重庆三和制衣公司诉重庆银行股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不能以资本维持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重庆三和制衣公司诉重庆银行股权纠纷案

案情

2000年6月27日,重庆市商业银行中华路支行向原告重庆三和制衣公司出借贷款12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三和公司以其所有的重庆市商业银行1272500股股份作为上述借款的质押担保,双方在重庆市商业银行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同时,三和公司向重庆市商业银行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其全权委托重庆市商业银行根据前述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代为转让其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1272500股,转让价格由后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转让所得优先清偿三和公司欠重庆市商业银行借款本息等内容。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