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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心收到特殊工种工人的提前退休申请后,应当就是否批准该申请作出正式的行政决定

————王某某不服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不予批准提前退休决定上诉案

裁判规则

  特殊工种工人的提....(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不服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不予批准提前退休决定上诉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行初字第29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48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提前退休审批。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明朗,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劳动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爱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钱莹,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明辉;代理审判员:白静雯;人民陪审员:袁中甫。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浩方;代理审判员:张璇;代理审判员:丁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8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受理原告王某某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经审核后认为原告不符合《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了“暂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


(2)原告诉称:本人于1970年11月到内蒙古呼中林业局工作。2003年7月由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局发出《职工跨省市(地区)流动联系函》同意解决夫妻分居调到上海锦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英公司)工作。其在内蒙古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1年零7个月。2004年4月,锦英公司为其建立养老保险账户,补缴了2003年9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按照被告要求补缴了1993年1月至12月内蒙古和上海社会保险基数的差额部分。2007年8月,本人从事特殊工种29年3个月且年满55周岁,故向被告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告作出了“由于您在本市实际缴费不满5年,因此暂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答复。该答复违反了国家规定,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辩称:王某某人沪后实际仅缴纳了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不符合《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转移进沪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满5年”的规定,其作出不予批准王某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2.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王某某于1970年11月至2003年7月在内蒙古呼中林业局工作。2003年7月被告同意原告因夫妻分居流动到锦英公司工作,同年8月原告户口迁人上海。2003年8月至11月,原告在锦英公司工作。2004年4月,该公司为原告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了2003年9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费。2006年6月,被告认定原告从事特殊工种29年3个月。2007年7月,原告按照规定补缴了1993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基费。原告因年满55周岁,于2007年8月向被告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被告受理后,经审核认为,原告不符合《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转移进沪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满5年”的规定,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由于您在本市实际缴费不满5年,因此暂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某某对此不服,向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10月16日,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维持被告所作答复的复议决定。王某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变更)申报表(申0-4表)》;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跨省市(地区)流动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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