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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单位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属于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

裁判规则

  员工回家后利用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守军系鹤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市文广新局驻浚县新镇田堤村第一书记。2017年1月16日上午在市文广新局汇报工作,在此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回家休息,2017年1月17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刘守军在家中突然倒地昏迷,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鹤壁市中医院抢救,于当日1时30分被鹤壁市中医院诊断为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本案中,刘守军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派驻到浚县新镇镇田堤村任第一书记,为了完成单位安排的扶贫攻坚任务,常年驻点和单位两地跑,16日上午还在局里汇报工作,在此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因自身没有心脏病史所以并未及时到医院就治,而是选择回家中休息。2017年1月17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刘守军在家中突然倒地昏迷,心跳呼吸骤停导致不幸去世。根据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刘守军在16日上午给杨剑卫副局长汇报工作时已经开始发病,在发病期间还在同他人交流工作,加上扶贫工作的特殊性,加班加点更是常态。发病时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单纯地认定非在工作日或非在单位及驻村地点就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正在开展的扶贫攻坚的社会形势,刘守军在工作岗位发病,回家后死亡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死亡的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缩小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不予采信。市人社局作出的鹤人社工伤认字【2018】SZ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撤销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鹤人社工伤认字【2018】SZ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上诉人市人社局上诉称,市人社局经调查取证后,对刘守军于2017年1月17日1时30分在家中死亡的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一审判决以刘守军属于在工作原因、××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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