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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依据土地开发许可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王某某诉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撤销变更行政登记纠纷案

裁判规则

  国有荒地经过土地....(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诉库尔勒市人民政府撤销变更行政登记纠纷案


【案情】


原告:王某某,亨达农场出资人。


被告: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库尔勒大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新疆天山雪农贸科技有限公司。


1994年,乌鲁木齐亨达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了库尔勒市英阿瓦提乡12000亩土地的开发许可权,其开发土地许可证为新政土垦字(96)055、060号。后由库尔勒亨达农场(以下简称亨达农场)实际投资开发,达到耕种条件后,亨达农场即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了验收申请,并申请办理6981.93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为该宗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但另外5174.86亩验收合格的土地亨达农场并未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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