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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校外活动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致损应承担责任

————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与黄某某侵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与黄某某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


  原告:黄某某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以下简称京溪小学)。


  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三茂旅行社)。


  被告:广东宝桑园健康食品研究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宝桑园中心)。


  被告:广州京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奥旅行社)。


  宝桑园是由被告宝桑园中心在广州花都区开发经营的旅游项目。宝桑园中心(甲方)与被告京奥旅行社(乙方)于2005年5月23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甲方提供宝桑园内的旅游及参观景点,委托乙方为该旅游项目的总代理,负责园区内旅游市场的宣传、推广及销售工作,甲方负责园区内全面的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团队游客及自助游客,在园区内提供全程的组织及导游服务工作等等。


  2006年4月3日,被告京溪小学与被告三茂旅行社签订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约定京溪小学1890人(学生)参加三茂旅行社组团的宝桑园春季桑果节一天游,团费为55元/人,三茂旅行社在景点内每班派导游1人共16人等。


  原告黄某某是京溪小学的学生。2006年4月4日,京溪小学向全校学生家长发出通知,告知京溪小学拟于4月11日组织全校学生到花都区宝桑园进行春游活动,该活动委托三茂旅行社组团出游,每名学生的费用为55元,报名参加的学生于4月6日上午将款带到学校,由旅行社派人上门收取等。黄某某报名参加该次春游活动。2006年4月10日上午,京溪小学通过校内广播对此次春游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各班主任也根据各班实际情况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2006年4月11日,京溪小学共有34个班1800多人参加到宝桑园的春游活动。三茂旅行社共派出16名导游参与,负责活动的导游和管理工作。京溪小学派出100名老师带队。到达宝桑园景区后,因景区也提供导游服务,三茂旅行社的导游没有跟到每个班,在学生进入景区后交由景区导游提供服务。三茂旅行社还另外安排京溪小学的老师将学生交由景区导游后进行自由活动,大多数老师因参加三茂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而没有全程跟班陪同、管理学生。活动期间,宝桑园景区向京溪小学每个班发放了几个风筝,很多学生在园内的山坡上放风筝。当日13时50分,京溪小学的老师吹哨子结束此次活动,要求各学生排队准备上车。此时有个别学生仍在放风筝。13时55分,黄某某站在山坡下方准备排队时,突然被一个风筝插入左眼,致使黄某某左眼受伤。事后各方无法确认涉案风筝为谁所放。


  黄某某受伤后,京溪小学立即将其送往南方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从该院出院后,黄某某先后多次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经司法鉴定,黄某某构成八级伤残。黄某某在上述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26594.31元,租床费170元。黄某某住院37天,在其住院及门诊治疗期间,黄某某母亲袁惠芬陪护48天,因此被其单位扣发工资3408元。黄某某支付法医鉴定费645元。涉案事故发生后,京溪小学向黄某某支付了7000元。另外,被告三茂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在黄某某受伤后向其支付了10736.54元。


  黄某某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除扣除京溪小学和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外,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其余医疗费9277.77元、交通费1500元、护理费3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0万元、法医鉴定费6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因本次事故致使将来的工作和生活必然遭受严重影响的损失费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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