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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闫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闫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刑初字第03717号(2004年12月17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刑终字第87号(2005年6月13日)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闫某某。
  2004年1月13日和2月2日,闫某某先后3次在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5号院1号楼307室,采用钻窗入室等方法盗窃李璐雯、黄莉人民币2000余元,银灰色LGCU101型CDMA移动电话机1部、充电器3个,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9元。
  2004年1月29日18时许,闫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海安军博存车室内盗窃杨丽芳、郭建忠的人民币700余元,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等物,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1元。
  2004年2月18日,闫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查获归案后,主动交待了以下经庭审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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