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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撞人时有一定速度,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大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刘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驾车撞人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妻子与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其间,刘某某喝了很多酒。饭后,几人来到被害人蒋某的装饰公司玩砸筒子,玩了两三个小时,刘某某和蒋某均输了钱,后蒋某提出向刘某某借钱。由于刘某某身上钱也不多,当时并未借钱给蒋某。
  后双方发生口角,当时都想动手,但被人劝开回家。过了一会儿,蒋某说过来找刘某某吃饭,让其准备饭,刘某某想出去吃饭,故开车到在某小区门口等着蒋某。待蒋某到小区门口后,刘某某准备和蒋某好好说说这事,没想到蒋某说了一句:“上你家说去”,然后直奔小区开去。刘某某由于担心蒋某伤害其家人,故也开车跟了过去。
  行驶至某小区6号楼北侧路上时,刘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汽车故意加速冲撞蒋某,致蒋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刘某某下车发现撞人后,立即拨打了“120”,并在现场等候,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刘某某案发前因赌博,于2012年3月11日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起诉书以被告人刘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某死刑。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刘某某为无期徒刑。
  案件历程
  【二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高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
  上诉人(原告)刘某某,男,49岁(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省××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某看守所。
  辩护人刘帅军,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点评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重大复杂案件课题组刑事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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