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蜀汉园林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问题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是否可签订劳动合同?可否认定工伤?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2008年11月20日)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2009年3月18日)
【案情】
已届退休年龄的徐慧芳(第三人刘华东的母亲),于2006年9月受聘于蜀汉园林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徐慧芳在蜀汉园林公司的工资表上签字领取工资。2006年11月,徐慧芳在蜀汉园林公司位于双流航空港“和贵晴天体育公园”工地从事栽花草的工作,蜀汉园林公司在该工地设有民工宿舍和食堂。2006年11月15日中午下班,徐慧芳与其他工友到离原告工地大约3里路的一个农家馆子吃饭,在吃饭回工地的路上,约12点55分徐慧芳遭遇车祸,经四川省人民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时年满53周岁。2007年2月6日,刘华东(系第三人之子)向被告成都市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当日做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刘华东不服,起诉至武侯法院,武侯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武侯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08年2月29日,刘华东重新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对证人邓桂英、高秀英、李开贵的调查笔录,被告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原告收到后向被告提交对证人黄光书的调查笔录。被告调查询问了原告公司的员工高秀英和向淑芬并制作笔录。2008年4月21日,被告作出〔2008〕04-4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审判】
武侯法院审理认为,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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