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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王某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正文


  
王某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关键词:行政 值班 性侵 工伤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行初208号(2018年4月20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行终398号(2018年9月25日)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诉称:王某系第三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臣公司)员工,在公司配电间值班。2017年3月29日21时40分左右,王某在公司配电间值班时遭遇另案刑事被告人聂鑫实施暴力强奸。在王某激烈反抗和竭力呼叫求救下,虽然聂鑫强奸未遂,但王某在此次遭遇后,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建议住院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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