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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在权利人明确拒绝免费许可其使用技术方案并要求继续磋商的情况下,仍径行实施专利技术方案,应认定其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某环境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裁判规则

  1.被诉侵权人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某环境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案情介绍】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称,其系ZL201710223347.6号“复合滤芯和净水设备”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之一,经另一专利权共有人许可,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开展维权活动。其发现某环境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制造、销售,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许诺销售、销售的某品牌多款净水器的两个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同时,某电器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期间也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应支付相应的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美的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两案诉讼,请求判令:某电器公司、某网络公司停止侵害,某电器公司两案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及自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之间的合理使用费5000万元、2800万元。

  【裁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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