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16民初13641号
原告:段秋屿,女,汉族,2013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理人:段云利,女,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孝梅,女,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彭书平,男,土家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段秋屿与被告熊孝梅,第三人彭书平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秋屿的法定代理人段云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静,被告熊孝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彭书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秋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第三人就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00元(最终以评估结果为准)。事实和理由:段秋屿系案外人李光才之女。2016年5月23日,李光才立下遗嘱载明:李光才身故后,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号房屋由段秋屿继承。后因李光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江津区人民法院指定被告熊孝梅为其监护人。2020年7月,李光才病逝,原告主张继承权时发现案涉房屋已于2017年12月21日由被告以600000元价格出售于第三人,所售价款已由被告接收。被告滥用监护人地位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应属无效,被告理应赔偿原告损失,遂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请求。
熊孝梅辩称,李光才为治病及抚养子女委托被告出售案涉房屋,原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知并同意这一事实,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也有印证。李光才立遗嘱在先,委托被告出售房屋在后,其立遗嘱房屋已另行进行处理,遗嘱已无意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彭书平未作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0年1月5日,案外人李光才从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位于金科10年城四期D1幢的房屋。案外人李光才与被告熊孝梅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5月2日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金科十年城住房一套(现产权人:李光才),该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剩余按揭款由男方负责偿还,该房屋系男方婚前财产。后李光才与段云利结婚,生育女儿段秋屿。2013年9月30日,李光才与段云利离婚。
李光才于2014年6月被确诊患有渐冻症,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起,与李光才再次共同居住生活,直至李光才于2020年7月22日死亡。
2016年5月23日,李光才立下遗嘱,其中载明:......本人共有三个子女:长女李霖洁、次子熊森(系李光才、熊孝梅婚姻关系存续间所生),小女段秋屿(系李光才、段云利婚姻关系存续间所生)。本人名下的房屋在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面积82.87平方,证号X号给小女段秋屿,本人名余下的房屋和其它共有的房屋财产全部归长女李霖洁、次子熊森。此遗嘱在本人死亡后生效......。该遗嘱由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谭林执笔,尾部有李光才及证人段云利、熊孝梅,在场人罗家荣、段红梅签字。
2017年7月10日,李光才与熊孝梅办理了复婚登记。2017年9月25日,熊孝梅以李光才被诊断为肌萎缩侧索硬化症、脑梗塞,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能正常表达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李光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审理后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渝0116民特571号判决,宣告李光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熊孝梅为李光才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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