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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有意思联络地实施同一行为,行为人均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若因行为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发生,构成共同不作为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曾某某、刘某1诉刘某2、颜某某、冉某1、冉某2、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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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曾某某、刘某1诉刘某2、颜某某、冉某1、冉某2、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上诉人(原告):曾某某、刘某1。
  上诉人(被告):刘某2、颜某某、冉某1。
  被上诉人(被告):冉某2。
  上诉人(第三人):谢某某。
  曾滟情系曾某某、刘某1之女,城镇居民,出生于2012年4月13日。曾某某、刘某1外出务工,将曾滟情交给曾某某之母谢某某照看。2015年9月14日晚,刘某2、颜某某、冉某1、冉某2为了获取马蜂蜂蛹,到庙溪乡油木村7组小地名为“青杠弯(音)”的地方摘取马蜂窝,该马蜂窝位于一条小路边的松树上部。冉某2因照顾刘某2的小孩未到达摘取马蜂窝的现场。刘某2、颜某某、冉某1采取火烧的方式驱赶了成年马蜂后,锯断了松树上部,马蜂窝掉落在小路上。刘某2、颜某某、冉某1拾取了大部分马蜂窝并烧了火堆处理后离开现场。2015年9月16日上午,谢某某背着三岁的孙女曾滟情到“青杠弯”去放牛,路过刘某2、颜某某、冉某1摘取马蜂窝处时,祖孙二人被回巢马蜂蛰伤。曾滟情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16日死亡,花去医疗费用2279.08元,往来包车费用1100元。曾某某、刘某1从浙江回家产生高速过关费750元,汽油费805元。事发后,刘某2、颜某某、冉某1支付给曾某某、刘某1丧葬费28000元(其中刘某210000元、颜某某10000元、冉某18000元),其他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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