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鲨鱼翅与干海马入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孙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从国外务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孙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国庆佳节将至,出境旅行、务工回国时喜爱购买特色食品的朋友要注意,有些特殊食材如携带入境很可能构成犯罪。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野生动物制品走私案,被告人孙某从国外务工归国时,携带了大量干海马、鲨鱼翅入境,最终因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