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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曲某诉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曲某诉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曲某诉称,2019年4月至12月,因靳某资金周转需要,曲某累计向其出借112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靳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未偿还。2020年11月,被告靳某之父靳某春同意为靳某还款并出具《自愿还款承诺函》,承诺将于2021年1月前偿还全部借款。现前述期限届满,靳某春亦未履行还款承诺。曲某遂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靳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等,靳某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审理过程中,因靳某春已去世,曲某申请追加靳某春配偶贾某及女儿靳某琪参加诉讼,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靳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贾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曲某不是中国公民,在中国无居住地。被告靳某户籍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根据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管辖。
  2023年8月2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6民初62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曲某诉请被告靳某等偿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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