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二审中提出撤回起诉的,需要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二审中上诉人提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0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399号10幢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88弄展讯中心1号楼。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