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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刑事判决已经就本案所涉一系列信用证交易认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在此情形下,申请开立信用证等一系列民事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信用证及担保纠纷案

裁判规则

  生效的刑事判决已....(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信用证及担保纠纷案

  1995年7月,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轻工)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以下简称南德集团)签订《代理进口协议》(查明为事后补签),约定代理进口货物,由案外人何某编造虚假的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湖北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何某联系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东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受益人负责贴现后,将部分贴现款交给南德集团。
【案例点评人】高祥(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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