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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债务停止计息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上海华辰能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光大银行嘉兴分行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停止计息”的规定不适用于保证人。破产程序不调整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如限制保证人责任范围将会助长保证人利用破产程序逃避法律责任。第二,债权人与天津物产化轻公司约定4170321.06元系用于归还利息,不得将其中部分用于抵扣本金。因“停止计息”规定不适用于保证人,故天津物产化轻公司归还利息4170321.06元不应冲抵本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光大银行嘉兴分行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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