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2月22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
刑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出售/微信账号 帮助
相关法条
《
刑法》第
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陆续购买大量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卡,又安排王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各人及亲属信息对手机卡进行实名认证,再以上述手机卡卡号注册微信账号,之后李某将采用前述方式获得的100余个微信账号以每个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0元出售给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致一名相关人员向虚假赌博网站投注,被电信诈骗受损100余万元。
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沪0106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向其出售微信账号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第二,《
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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