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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通信企业工作人员利用从业便利和经验,运用技术手段帮助境外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钱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裁判规则

  作为通信企业工作....(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钱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在逃人员。2020年11月起,“李某”在被告人马某、朱某某帮助下,寻求租借国内通讯传输资源。经朱某某联系,马某、朱某某与通讯线路商被告人唐某某共同谋划租借固定电话线路。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应唐某某纠集亦共同参与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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