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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

————某股份公司对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复议案

裁判规则

  查封、扣押、冻结....(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某股份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合伙企业、上海某管理公司、新疆某资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2民初277号;执行案号:(2021)京02执1320号、(2023)京02执恢101号〕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某某证券公司向该院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

  某某证券公司称,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某资源公司持有西藏某股份公司(证券简称:xxx、证券代码:xxx)171358344股股票的司法冻结。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某股份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财产保全,北京二中院轮候冻结了新疆某资源公司持有的西藏某股份公司180842552股股票。在北京二中院执行本案过程中,上述轮候的股票已转为执行冻结。并且在2023年6月,有146842552股西藏某股份公司股票被本案顺位为首冻。北京二中院在本案中首冻的146842552股西藏某股份公司股票,暂按2023年7月14日收盘价18.02元/股计算价值约26亿元。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本案尚未执行金额仅为170905429余元,北京二中院在本案中冻结股票价值远超本案尚未履行的金额。按北京二中院执行金额及2023年7月14日收盘价18.02元/股估算,冻结9484208股西藏某股份公司股票可实现本案债务清偿。2021年5月20日,异议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新疆某资源公司持有的西藏某股份公司股票。异议人已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沪74执377号。现因北京二中院在本案中的超额查封导致异议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异议人认为北京二中院在执行中超额查封案涉股票的行为严重阻碍异议人作为轮候查封人对案涉股票的受偿和强制执行,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二条“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之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异议人请求北京二中院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某资源公司持有xxx171358344股股票的超标的冻结。

  某股份公司称,不同意某某证券公司的异议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案件项下首冻的新疆某资源公司持有的西藏某股份公司股票数量与某某证券公司所称的数量可能有差别。二、北京二中院在执行案件项下首冻的部分股票可能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不应该计入保全价值范围之内。三、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极大,解冻股票后很可能产生股票价格暴跌致使某股份公司债权不能全部受偿的风险。四、北京二中院正在推进执行案件项下首冻股票的司法处置程序,处置结束后如有剩余股票法院将会依法解冻,不影响某某证券公司的债权利益。

  北京二中院查明,某股份公司与上海某合伙企业、上海某管理公司、新疆某资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京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上海某合伙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股份公司支付信托投资本金29870万元、信托投资收益24717425元、财务顾问费597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信托投资本金298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如果上海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由上海某管理公司予以清偿。三、新疆某资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上海某合伙企业对某股份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疆某资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某合伙企业追偿。四、驳回某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海某合伙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京民终44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股份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21)京02执1320号立案执行。因某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故该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此后,被执行人上海某合伙企业、上海某管理公司、新疆某资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某股份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以(2023)京02执恢101号立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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