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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能证明其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借款协议,应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

————张某某诉乔某某、赤峰市九星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借款人主张《欠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款;2.依法改判为“以借款本金20798328.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张某某自2016年1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相关费用全部由乔某某、九星矿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张某某在一审法院恢复事实调查期间,变更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在法庭辩论之后变更诉讼请求是不正确的;(二)一审判决对张某某关于违约金的主张未予分析评价,属于遗漏诉讼请求,侵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乔某某辩称:(一)张某某和乔某某之间对于利息没有约定,更无权主张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二)张某某变更诉请在法庭辩论之后,违法了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张某某上诉请求。
  九星矿业辩称:同意乔某某意见。
  乔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相关费用全部由张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乔某某签订《欠款协议》时是受到欺骗的,《欠款协议》为虚假、无效的协议,张某某和乔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张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张某某和乔某某之间从未约定过利息,涉案电子邮箱中的内容不能作为计算利息的依据;(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依据的《审计鉴证报告》不具有可采纳性,未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对于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张某某辩称:(一)张某某和乔某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欠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涉案电子邮箱的内容显示,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存在利息约定;(三)《审计鉴证报告》数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乔某某上诉请求。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乔某某偿还张某某欠款5900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500000元(以62500000元为本金,支付20%违约金)以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3169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2.判令九星矿业公司对乔某某的债务在第一项诉请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审计费、律师费以及保全保险费全部由乔某某、九星矿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某与乔某某系朋友关系,在2012年5月14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张某某分57笔向乔某某转款65223300元,乔某某分101笔向张某某转款60625285元,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2014年11月17日张某某作为甲方与乔某某作为乙方签订《欠款协议》,主要约定:“乔某某应向张某某偿还全部款项62500000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具体如下:第一次还款金额4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前。第二次还款金额2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前。第三次还款金额10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30日前。第四次还款金额15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前。第五次还款金额15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2月28日前。第六次还款金额12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前。第七次还款金额45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前。乙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时还款,则乙方余下应还款视为全部到期,甲方除有权追收乙方全部应还款额外,需另外承担全部还款额20%的违约金。”同日,张某某作为甲方与九星矿业作为乙方、乔某某作为丙方签订《保证合同》,主要约定,九星矿业为张某某与乔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的《欠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解决争议的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等。保证形式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期限直至甲方的全部权益最终实现为止。之后,乔某某在以上《欠款协议》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期2014年12月30日前未偿还4000000元,九星矿业公司亦未履行偿还责任。张某某与乔某某系借贷关系,借款有利息约定,利息为月息2.5%、月息3.5%和日息0.3%。张某某与乔某某对尚欠借款数额存在争议。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委托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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