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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股东与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且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中图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生效判决认定唯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芜湖润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芜湖润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图公司货款本金25582536.04元,并就货款本金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4833834.54元自2019年7月30日起算,3099588元自2019年8月1日起算,3080070.5元自2019年9月1日起算,1222373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芜湖润达公司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货款本金数额没有异议,但对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点有异议。双方互向对方供货,互有债权债务。2019年7月29日,双方签订《抵扣协议》,对货款抵扣事宜达成协议,对双方货款结算做出新的约定。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经抵扣,芜湖润达公司尚有30344180.84元未付货款,芜湖润达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支付给中图公司。协议签订后芜湖润达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还有25582536.04元未支付。《抵扣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即使芜湖润达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也应从协议签订次日即7月30日起算(其中3099588元付款期限在2019年7月底到期,3080070.5元付款期限在2019年8月底到期,1222373元付款期限在2019年9月底到期)。
  中图公司辩称:原审法院就逾期付违约金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正确。案涉《抵扣协议》对货款支付期限并未作出变更,芜湖润达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从协议签订次日起算,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润达公司述称:同意芜湖润达公司的上诉意见。
  中图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芜湖润达公司支付拖欠货款本金25582536.04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53%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20年3月31日利息为166.2万元);二、安徽润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芜湖润达公司、安徽润达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图公司属于专业蓝宝石图形化衬底产品(以下简称PSS产品)生产商,芜湖润达公司系其客户。双方交易模式为:芜湖润达公司以《采购订单》的形式下达采购订单,中图公司通过快递履行交付义务并签署发货(送货)单据,每月以入库数量/金额表单进行对账,并向芜湖润达公司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采购订单载明“付款期限,月结60天付180天银行承兑”。自2018年10月芜湖润达公司开始拖欠货款,至起诉之日拖欠货款本金25582536.04元,拖欠金额分别为:2018年10月1461559.54元,2018年11月4528114元,2018年12月3718529元,2019年1月1473835元,2019年2月759079元,2019年3月1178479元,2019年4月669462元,2019年5月2796660元,2019年6月1594787元,2019年7月3099588元,2019年8月3080070.5元,2019年9月1222373元。
  广东德豪润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管理层推进关闭LED芯片工厂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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