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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方在一审中主张不构成违约,但未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释明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诉白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合同违约方在一审....(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诉白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诉人):白某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0日,甲方(白某)与乙方(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两高律师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因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拆迁办不服行政裁决纠纷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第三条、委托代理期限:合同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终止(包括和解、调解、撤诉、判决、裁定、裁决)。第六条、律师代理费和办案费用:1、甲方应按下列第(2)种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2)结案后,以一审终止为准,甲方应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二十万元。2、乙方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3、甲方逾期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或者办案费用的,每日按照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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