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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认定,应以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为据,着重审查判断是否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检例第191号: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

裁判规则

  对于类似商品和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检例第191号: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类似商品/近似商标/延续性注册/类案检索/抗诉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其他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其他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

  本案争议商标为第4356344号“MMONALISA及图”商标,系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材料公司,本案二审期间,更名为蒙娜丽莎公司)于2004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200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等商品上。

  本案引证商标为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系广州现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1999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2001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蒸气浴设备、桑拿浴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上。2012年4月18日转让至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名下。

  第1476867号“MMONALISA蒙娜丽莎及图”商标,系南海市樵东陶瓷有限公司1999年7月12日申请注册,2000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建筑用嵌砖”等商品上,于2011年6月28日变更注册人为新型材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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