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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在工作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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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

  原告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一、案情
  陈某某系北京馄饨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馄饨侯公司)待岗职工。在待岗期间,其与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玉酒店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书,但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国玉酒店公司亦未给陈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6年9月20日早,陈某某自其住所骑一辆三轮车上班。6时5分,陈某某在朝阳区北辰西路安翔北路东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为无责任。2006年11月24日,陈某某之妻余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于12月6日正式受理,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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