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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警告标示,私自涉险闯入禁区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景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方某某诉义乌市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进入林谷、海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方某某诉义乌市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zhu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zhu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3532号(2020年6月28日)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某诉称:2019年5月2日,原告购票后进入被告义乌市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华溪森林公园爬山时,因出事故领域既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牌,导致原告坠落山底。原告不能活动,附近无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报警求救后,当地警方及公园管理处、紧急救援协助等部门在四天后,于2019年5月6日找到奄奄一息的原告。随后原告被紧急送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治疗,共计住院22天,于2019年5月28日出院。后经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方某某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术后畸形愈合,现腰部活动功能丧失达25%以上,构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九级残疾。原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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