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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武装部队车辆号牌和身份证,并将使用的,构成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

————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从网上购买....(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男,个体人员。

  被告人董某因承揽园林建设工程,经常来往于全国各地。为通行方便,2020年5月,董某从网上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9本(军官证3本、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2张、中国人民解放军行车执照4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1副、身份证1张,并将伪造的部队专用车辆号牌悬挂于其私家车上,发生多次道路交通违章。2021年9月案发。

  2022年1月19日,检察机关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对董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5日,法院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2023年1月17日,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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