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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到案后供称曾向他人行贿,属于行为人如实供述其行贿行为的范畴,依法不构成立功

————陈某1、许某某、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陈某2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规则

  行贿本身属于违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1、许某某、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陈某2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点评辞

  本案系此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北京市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该案判决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注入了强动力和催化剂。此份判决书层次结构清晰,说理论证透彻,裁判结论正当,取得了积极的审判效果,为全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尤其是,该判决书在格式体例上采取“一事实一论证一辩驳”的方式,有效地避免了因事实过多导致事实认定与证据论述脱节的问题;在叙明“事理”方面,区分犯罪事实与违法事实,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与具体组织成员个人犯罪事实,充分体现“以事实为根据”的审判立场;在阐释“法理”方面,在全面辩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准确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作出合法正当的裁判,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被评为北京市法院第17批参阅案例,并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第9次会议参阅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京02刑初5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陈某1(绰号“涛哥”),男,1969年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住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山水文园×××室。1998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4年8月、2004年10月、2004年11月、2005年5月、2006年1月因赌博先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十日、三日、十日、十五日;2007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宇飞,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文军,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小慧”),男,1974年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文水家园A号。199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04年10月、2005年5月因赌博先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十日;2007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2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老孩”),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北潞园×××号。1994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向琴,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曲某某(绰号“小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文水家园B号。1991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5月、2006年1月因赌博先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旭,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2,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大学肄业,无业,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室。2016年8月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于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方舟,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靖,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山水文园×××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季英广,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邰某东(绰号“东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太阳宫派出所所长。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同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斌,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运输毒品罪、赌博罪、偷越边境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重婚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指控曲某某、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指控被告人邰某东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19日及3月25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于3月25日、26日及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华、检察员位鲁刚、张婷、检察官助理张文秀、耿福忠、廖南、傅雪、宁春晖、曲衍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刘宇飞、杨文军,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季英广,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娄志强,被告人曲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俊、韩向琴,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李方舟、唐靖,被告人邰某东及其辩护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陈某1于2004年至2017年间,通过聚众赌博、组织他人赴境外赌博、非法侵占农村经济资源等方式攫取非法利益,逐步积累财富,并于2009年始,在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的情况下,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下,先后骗取党员身份并获得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等身份,把持了对五间房村的控制权,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许某某、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陈某2等人为基本稳定的骨干成员,参加人员较多的犯罪组织,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陈某1及其组织成员多次实施赌博、串通投标、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非法利益,尤其是通过非法占用大量农村土地修建违章建筑,通过违法手段承揽农村惠民工程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为组织成员提供经济支持。为形成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逞强争霸、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某1及其组织成员随意实施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的持枪、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致使多名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控告、举报,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未得到依法处理,在五间房村及周边地区形成重要影响力,且以组织赴境外赌博等方式腐蚀拉拢多名周边村干部,违规发展组织成员入党,损害基层政权基础,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陈某1于2012年6月2日晚,因不满王某锋独占工程项目,遂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曲某某持械前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任营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锋团伙成员发生斗殴,后持刀、棍棒将王某锋、任绪稳打伤。经鉴定,王某锋、任绪稳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王某锋于当天报警,后又因惧怕被告人陈某1及其组织,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琉璃河派出所表示不予追究。

  三、寻衅滋事罪

  1.被告人陈某1、曲某某、李某某于2005年6月23日,在北京市丰台区玺萌鹏苑小区,因停车问题对保安人员产生不满,即持钢管等殴打冯某威、杨某义、韦某顺等多名保安人员。后在民警开展处置工作,带双方人员到北京博爱医院查验伤情时,为制造混乱逃离现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陈某1指使他人殴打适在该医院开展其他工作的时任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潘某生。经鉴定,杨某义、潘某生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被告人陈某1于2009年8月6日晚,在北京市房山区,酒后与被害人刘某勇发生口角,并伙同他人强行带走刘某勇,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刘某勇左侧第8、9、10肋骨、右侧第8肋骨、右尺骨茎突骨折等伤情。经鉴定,刘某勇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被告人陈某1、陈某2伙同陈海章(另案处理)因不满田某派人阻止陈某2运输车队通行,于2017年11月26日晚,意图利用田某酒后驾车,制造交通事故,使田某受到法律追究,遂纠集华泰加、罗炳炬、王丰、张辉(均另案处理)等多人,携带刀具、钢管等凶器,在北京市房山区驾车撞击田某的汽车,造成田某汽车受损。后又殴打田某,造成田某左前臂、腹部受伤。经鉴定,田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被告人陈某2伙同华泰加于2012年7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天骄文化城停车场内,不服从停车管理,持管制刀具将停车管理员王某山头部及左前臂等部位砍伤。经鉴定,王某山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被告人陈某2于2013年5月21日0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艾瑟顿公寓附近,因与被害人董某龙等人产生矛盾,纠集罗炳炬、华泰加、李嘉晨(均已判决)等多人,持斧子、铁棍打砸被害人张韧的汽车,并殴打董某龙。经鉴定,董某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汽车损失为人民币21420.21元(注:以下币种无特殊说明均为人民币)。

  此外,被告人陈某1及其组织成员还实施了以下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被告人陈某1伙同韩黎亮、代继民、孙勇等多人(均另案处理)于2006年12月19日,为索要赌债,将赵某从北京市朝阳区挟持至房山区,持刀威胁并殴打赵某。

  被告人陈某1于2010年1月20日,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镇政府院内,以其妻许某某入党问题为借口,伙同多人对新任五间房村党支部书记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伯面部受伤。在琉璃河派出所有关人员的庇护下,该案未依法处理,造成恶劣影响。

  被告人陈某1于2010年2月15日,因之前李某未按照陈某1的意图投票选举,而在五间房村伙同多人对李某拳打脚踢;其间,不服从琉璃河派出所民警蔡新英的管理,对民警实施推搡。此后,时任琉璃河派出所所长邰某强(另案处理)要求蔡新英不追究陈某1的法律责任,不依法处理李某被殴打一案。陈某1、邰某强等人的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被告人陈某1于2014年11月1日晚,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歌厅,酒后以被害人王某民、隋某春言语不尊为借口,殴打隋某春,并指使杨春华(另案处理)持酒瓶殴打王某民,造成其头部受伤。后陈某1指使他人将隋某春带至五间房村,继续殴打隋某春,造成隋某春面部、腹部受伤。王某民、隋某春因惧怕陈某1及其组织而没有报警。

  被告人陈某1于2015年秋天,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窑上村,酒后以被害人张某臣言语不尊为借口,伙同纪立成(另案处理)持酒瓶殴打被害人张某臣,致使张某臣头部受伤。张某臣报警后,因惧怕陈某1及其组织,又向公安机关表示不予追究。

  被告人陈某1于2017年间,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一饭店内,酒后以被害人韩某柏言语不尊为借口,当众抽韩某柏耳光。在场人员张某潮劝阻陈某1不要打人,并下跪求情。韩某柏因惧怕陈某1及其组织而没有报警。

  被告人陈某1于2017年4月,在河北省涿州市罗营村一饭店内,酒后以时任琉璃河派出所副所长陈某言语不尊为借口,伙同杨春华殴打陈某。后因邰某强介入,陈某放弃追究陈某1等人的法律责任。

  四、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陈某1于2004年间,指使其犯罪团伙早期成员汪培新购买毒品,并由刘宝全(已判刑)于同年5月30日自广东省深圳市乘坐火车将该毒品运回北京。刘宝全在深圳火车站准备乘车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身上起获含甲基苯丙胺、乙基苯丙胺、MDMA、MDA成分的药丸1包(净重144.2克),以及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状物19包(净重521.9克)。涉案毒品已由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收缴。

  五、赌博罪

  1.被告人陈某1以及汪培新(另案处理)等人,于2004年在北京市房山区组织张春龙等多人赌博,赌资数额为6万元。因张春龙认为陈某1设圈套赌博,与陈某1发生争执,双方欲纠集人员斗殴。后因张春龙惧怕陈某1及其团伙,双方未实施斗殴。

  2.被告人陈某1、崔某某伙同韩黎亮、孙勇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06年12月1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一洗浴中心内,聚集多人与赵某赌博,赌资数额为260万元。2006年12月24日,赵某认为其在赌博中被骗而报警。

  3.被告人陈某1于2008年间,在北京市等地采取“台下赌”的方式,组织吴某生等人赌博,赌资数额为800余万元。

  4.被告人陈某1、崔某某伙同他人于2007年至2008年间,组织黄某、吴某生、裴某军、王某强、藏某泉、孙某立赴缅甸、韩国济州岛赌博,赌资数额为4000余万元,并获赌场返利。后被告人陈某1、许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向上述被组织赌博的人员索债结算。被告人陈某1及其组织的中国公民在前往缅甸时,均未办理出入境手续。

  5.被告人陈某1伙同其组织成员被告人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陈某2以及吴某生、张宝忠、许红军(另案处理)、陈某峰(另案处理)、罗炳炬、华泰加等人,于2007年至2017年间组织王国富、那立民、杨昆、阮小弟、许玉水、王海军、藏某泉、项某军、赵家蒲、吴迪等人赴澳门赌博,赌资数额为5000余万元,并获赌场返利。后被告人陈某1、许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向上述被组织赌博的人员索债结算。

  六、偷越边境罪

  被告人陈某1于2011年,使用“张双宝”的身份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并多次持证前往澳门。

  七、串通投标罪

  1.被告人陈某1在无建设资质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间,为承揽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肖场村等九个村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指使被告人许某某以及许某增、许红军、周金星(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他人公司名义,采取围标方式参与招投标并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2629万余元。

  2.被告人陈某1在无建设资质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6月间,为承揽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万里村幼儿园新建工程,指使被告人许某某以及许某增、肖建生(另案处理)等人以他人公司名义,采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及围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并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209万余元。

  3.被告人陈某1在无建设资质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间,为承揽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万里村等九个村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指使被告人许某某以及许某增、许某杰(另案处理)、肖建生等人以他人公司名义,采取围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并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2119万余元。

  八、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陈某1于2013年至2017年间,以他人公司名义在北京市房山区承揽工程,为结算工程款,伙同被告人许某某指使许某增等人购买发票,其中38张发票是假票、套票,票面数额为1500余万元。经税务部门稽核,实际收取工程款的北京心涛朗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心涛朗傲公司”)于2014年至2017年间,偷逃税款共计300余万元,现偷逃的税款尚未补缴。

  九、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陈某1于2014年2月、3月间,为筹措赴澳门赌场开设账户的资金,伙同时任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晓幼营村党支部书记项某军(另案处理),采取签署虚假的土地及地上物收回补偿协议书的手段,挪用该村集体所有的补偿款2000万元。陈某1于2016年返还700万元。

  十、行贿罪

  被告人陈某1在无建设资质的情况下,为承揽北京市房山区农民住宅抗震节能改造外墙保温工程,向时任该工程项目的主管北京市房山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郭某明(另案处理)提出请托,并在承揽该项目后,分别于2015年5月、2017年10月至12月间,给予郭某明价值154800元的金条2根,价值32650元的PRADA牌女包1个。现赃物已起获。

  十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陈某1于2015年至2016年间,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韩营村,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硬化道路、翻建及新建库房,致使118.10亩的农用设施地被改变用途,土地的种植功能受到严重影响。

  此外,陈某1还有如下违法行为:

  陈某1于2010年至2017年,在北京市房山区、丰台区及河北省等地,为建筑违法建筑物,多次占用土地达600余亩(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150余亩),其中地上已建筑违法建筑物的土地达250余亩。

  十二、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陈某1于2017年间,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鲍庄村,利用其犯罪组织的影响力,采取语言威胁、断电等方式,强迫被害人周某高以220万元的价格,将8亩土地予以转租。被害人周某高因惧怕被告人陈某1及其组织而不敢报警。

  十三、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陈某2伙同陈海章、华泰加、周奋祥、李嘉晨(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11月23日至26日,未经审批,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韩营村永定河河道内,偷采砂石2980.4立方米。经鉴定,价值13.68万元。涉案砂石已起获。

  十四、重婚罪

  被告人陈某1于2014年至2018年1月间,在已婚的状态下,与陈某轩(曾用名陈某娇)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两子。为掩盖重婚的事实,陈某1指使他人以假结婚的方式,为两个孩子谎报并取得公民户籍。

  十五、伪造身份证件罪

  被告人陈某1于2017年间,因本人驾驶证被吊销,指使陈某(另案处理)使用陈某1的照片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本。现驾驶证已起获。

  十六、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邰某东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太阳宫派出所所长期间,于2017年12月底得知公安机关将于2018年春节前对陈某1实施抓捕的消息,后于2018年1月向陈某1通风报信。

  十七、受贿罪

  1.被告人邰某东在担任太阳宫派出所所长期间,于2018年1月至2月,明知北京朗印象文化有限公司股东陈某、陈某2等人承包的北京瑰丽娱乐俱乐部(对外用名丽城歌厅)具有有偿陪侍的违法经营项目,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对歌厅予以关照,并收受朗印象公司给予的20万元及苹果牌手机4部(价值30800元)。案发后起获赃款53700元,邰某东家属退缴赃款177100元。

  2.被告人邰某东在担任太阳宫派出所所长期间,于2017年接受时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平房派出所政委王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北京瑶池达人休闲俱乐部的重新开业等事项提供便利,先后两次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共计7万元。

  被告人陈某1、许某某、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陈某2、邰某东于2018年1月24日、1月26日、3月7日、6月26日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西站分局、北京市西城区监察委员会查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纠集多人,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陈某1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许某某、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陈某2等人为基本稳定的骨干成员,参加人员较多的犯罪组织;通过赌博、串通投标、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陈某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组织力量或组织影响力,纠集多人持械与他人斗殴;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运输毒品;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及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虚开发票,情节严重;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致使土地用途被改变,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以威胁等手段强行租赁土地,情节严重;有配偶而重婚;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运输毒品罪、赌博罪、偷越边境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重婚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作为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管理赌博所得;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多次参与聚众赌博及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李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参与聚众赌博及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经行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某东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1、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陈某2以疲劳审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排除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召开了庭前会议,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庭前会议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讯问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等证据材料,以及侦查人员在庭前会议中所作的说明,能够证明侦查人员对陈某2的讯问程序合法,单次讯问时间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和必要限度,并不存在陈某2因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情形,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存在疑问,故对陈某2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予以驳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偷越边境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不持异议;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12项罪名持有异议,并提出其实施的多项罪行已过追诉时效。辩称:1.其与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系朋友关系,平时联系不多,未给予他们经济利益;其与许某某、陈某2系家人关系,不可能带领家人实施犯罪行为;未伙同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入党担任村干部是为公,未把持基层政权;未称霸一方;未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多份证人证言不真实。2.其未纠集他人与王某锋斗殴,斗殴系因李某某与王某锋有矛盾,且该起事实已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应再予追究。3.殴打小区保安、潘某生案,已由公安机关处理;殴打刘某勇案,已赔偿调解,且未伙同他人殴打刘某勇;殴打田某案,其仅是前往现场劝阻,并未动手;其未持刀威胁并殴打赵某;殴打陈伯系因其母亲与陈伯之妻打牌发生口角,陈伯无理偏袒;殴打李某系因李某辱骂其;其未殴打隋某春,也未指使杨春华殴打王某民;其未殴打张某臣,张某臣系田某所殴打。4.其与汪培新有矛盾,汪培新证言系栽赃陷害,其未给予汪培新毒资,未指使汪培新等人购买、运输毒品。5.其未设局组织张春龙赌博,未组织他人前往缅甸、韩国济州岛、香港赌博,赌客均系自愿前往并主动找其帮忙出码,不构成赌博罪。6.其承接的项目工程均系政府指定,许某增仅是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投标,不构成串通投标罪。7.其仅是让许某增找税点低的地方开票,对套票、假票不知情,不构成虚开发票罪。8.其是向项某军个人借款,对腾退协议书内容不知情,且已归还,不构成挪用资金罪。9.其给郭某明的金条系替人转交,女士提包系其直接送给温某,与郭某明无关,不构成行贿罪。10.其在韩营村所租土地性质为农用设施地,其建造牛棚属于审批范围,不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五间房村村西所建房屋系为村委会办公所用,五间房村村东所建三处住宅系亲属宅基地,均属合法建设。11.周某高系自愿转租土地,其未以断电相威胁,不构成强迫交易罪。12.其与陈某轩系情人关系,未以夫妻名义同居,不构成重婚罪。

  陈某1两名辩护人的综合辩护意见:陈某1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运输毒品罪等9项罪名;在聚众斗殴罪中并非发起者,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累犯。认为:1.指控陈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1等人仅是恶势力团伙,部分犯罪也仅是普通共同犯罪,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重程度。陈某1与许某某、陈某2系亲属关系,与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的关系并非长期稳定,未形成组织领导关系;未提供经济支持,用于非法犯罪活动或维系犯罪组织生存发展;证明组织危害性的证据均为证人证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真实性存疑;不具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的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陈某1并非聚众斗殴的犯意提起者,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任绪稳的伤情鉴定系2018年作出,与案发时间相隔时间长,不应采信。3.陈某1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目的特定,并非无事生非,不符合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且多起寻衅滋事行为已由公安机关处理,不能再次追诉。4.陈某1单次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不满10人,且在澳门洗码合法,不构成赌博罪。5.指控陈某1犯运输毒品罪仅有汪培新、刘宝全的证人证言,且该两份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证据不足。6.陈某1串通投标未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7.陈某1对购买假票、套票并不知情,没有购买假票、套票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虚开发票罪。8.陈某1无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犯罪主体不适格。9.陈某1送郭某明金条系礼尚往来,并非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1的送礼行为与取得保温墙工程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行贿罪。10.陈某1对养牛场大棚翻建、扩建、硬化道路,未超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未改变农用设施地的用途,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1.指控陈某1强迫交易的言词证据间存在矛盾,证据不足。12.陈某1与陈某轩主观上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故意,二人客观上也未结婚,育有两子并不代表成立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13.陈某1能够如实供述偷越边境和伪造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不持异议;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有异议。辩称:其是家庭主妇,仅是管理家庭财务,不知道财产的来源和性质,不属于管理组织财务,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未参与赌博,未组织他人赴境外赌博。

  许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许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认为:许某某系家庭成员,管理家庭日常财务,无法区分财产性质,不属于管理组织财产;许某某未参与赌博,亦未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未主动参与索债结算,其银行账户接受赌债系陈某1所借用;许某某参与串通投标,未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是从犯;许某某未要求其父许某增购买假票,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是从犯。

  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持有异议。辩称:其与陈某1联系较少,断断续续,伙同陈某1参加的违法犯罪活动少,房屋并非陈某1赠送,系其花钱购买,不属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王某锋等人斗殴,其未动手,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未参与赌博,去缅甸、韩国济州岛系去旅游,在澳门洗码合法。

  崔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崔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赌博罪。认为:崔某某参与陈某1的违法犯罪行为少,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未组织中国公民出境赌博,在澳门洗码属合法工作;在聚众斗殴罪中,对被害人伤情鉴定的真实性有异议,崔某某未实际动手,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曲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的定性有异议。辩称:房屋系其花钱购买,并非陈某1免费赠送,自2012年后很少和陈某1在一起,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澳门洗码合法,不构成赌博罪。

  曲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曲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认为:曲某某与陈某1联系少,组织结构不稳定,时间不连续,未获得经济支持,参与的违法犯罪少,不属于积极参加者;指控的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已由公安机关处理,不能再次追诉;澳门洗码合法,且曲某某接待客人不足10人,不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的定性有异议。辩称:其并非免费住陈某1的房屋,与陈某1联系断断续续,不属于积极参加者;其认可前往澳门洗码接待客人,但时间短,且澳门洗码合法。

  李某某两名辩护人的综合辩护意见:李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为:李某某未获得经济支持,组织成员不稳定,组织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证据证明;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已过追诉时效;在聚众斗殴罪中,对被害人任绪稳的伤情鉴定有异议,李某某不是犯意提起者,作用较小;指控的赌博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李某某不构成累犯。

  被告人陈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不持异议;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时间段,其尚未成年,与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接触少,不可能参与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成年后其有自己的工作,财产与父母分离,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所实施的殴打王某山案、殴打董某龙案、非法采矿案与陈某1无关。

  陈某2两名辩护人的综合辩护意见:陈某2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仅殴打田某案、赌博违法行为与组织有交集,不是积极参加者,对陈某2应以个人犯罪处理;在非法采矿罪中,砂石数量应刨除合理清理部分;在寻衅滋事罪中,殴打王某山案、殴打董某龙案已经处理,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再次追诉;检举揭发邰某东受贿,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邰某东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罪不持异议;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辩称:不知道陈某1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无从知晓更不可能向陈某1透露抓捕信息。

  邰某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邰某东不明知陈某1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清楚抓捕陈某1的具体时间,消息来源不明,许某某手机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系邰某东向陈某1通风报信;邰某东所犯受贿罪,构成自首,已退缴全部赃款,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某1先后纠集被告人许某某、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陈某2等10余人,多次实施聚众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2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陈某1为组织者、领导者,许某某、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陈某2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某1组织、策划、实施整个犯罪活动;许某某主管组织财务,多次管理赌博所得,参与串通投标、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长期跟随陈某1聚众赌博,受陈某1指使前往澳门赌场接待陈某1组织的内地赌客,持械聚众斗殴等;陈某2接收组织资金赴澳门赌场洗码,组织内地赌客赴澳门赌博,伙同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经营组织财产等。崔某某还参与暴力索取赌债,参与组织他人赴缅甸赌博等;曲某某、李某某还伙同组织成员随意殴打他人等。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组织影响力,通过实施聚众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串通投标承揽农村惠民工程、占地建设违章建筑出租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巨额财富。其中,将部分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为组织成员购买枪支、刀具等作案工具;组织手下成员娱乐、吸毒等;为组织成员提供住房、财物等;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等。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对妨碍其利益和违背其意愿的群众蓄意滋事,随意殴打,先后在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鲍庄村、窑上村等周边地区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推搡辱骂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致使部分群众不敢举报、控告,或因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未被依法追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某1还隐瞒违法犯罪前科劣迹,骗取党员身份,采取拉拢、利诱选民等方式,先后获得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等职务,把持五间房村的控制权,违规发展陈某2等人入党,组织多名周边村干部赴境外赌博,损害基层政权基础,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陈某1、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获归案。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获归案。被告人陈某2于2018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西站分局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1供述:其是通过常立峰认识的崔某某、曲某某、田立明,又认识的刘玉庄、李某某、孙勇。其平时赌博带着崔某某或曲某某,给其做保镖。其将王某强给其抵赌债的三套房子,分别送给了崔某某、曲某某和刘玉庄,三套房子都没有房产证,他们三个没花钱。入党前其于2007年因寻衅滋事被判刑六个月,还因赌博被拘留过几次,隐瞒没有上报党组织。其在西场村申请入党,入党后任职五间房村的书记,并兼任万里村书记。2015年其因危险驾驶被判刑,其没有向组织汇报此事。陈某2、陈晓培、高建忠在村里入党是其的主意,手续是正规的。其本想着其儿子陈某2入了党,将来也能在村里当书记。其名下没有不动产,房子都在其妻子许某某名下,房山区良乡北潞冠×××号,150平方米;朝阳区山水文园×××号,290多平方米。许某某名下有一辆红色路虎和黑色奔驰商务车。陈某2名下有白色奥迪S8轿车。房山老家有一处祖宅。其村边上有一处四合院,其盖的房,用于村委会办公。在良乡拱辰大街有一个两层的商场,共3600多平方米,整体出租,许某某每年收200万元左右的租金。分钟寺有公寓,分别是六层和四层楼,总共大约3万平方米,是以许某某的名义与分钟寺村签的租赁合同,自己盖的楼,平时用于出租,每年收入1600万元左右,现在这处房子准备拆迁。南苑机场附近有1万多平方米的建筑,原本用于经营酒店、汽车配件等,已承包给他人,这块地的股东有其和张宝忠、吴某生、高书华,其投资三四百万元。影视城是其和张红军一块盖的,一共盖了4个,一个在五间房村,大约5000平方米;一个在鲍庄村,大约5000平方米;一个在万里村,大约1万平方米;一个在贾河村,大约3000平方米。其在河北有300亩地,准备干物流。其在韩营村有个牛场,6万平方米。2016年,其在大兴区亦庄开发区以每平方米七八万的价格给陈某2购买一套房子,260多平方米,总价1300万元左右,是用许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直接转给开发商的。许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其名下有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等。陈某2没有固定工作,主要是帮其干点买卖,帮其盯着工地的土方等工程。许某某没有自己挣钱的渠道,只是负责家庭生活。其给过陈某娇几十万元,有时候做生意挣的钱也放陈某娇那。陈某娇的银行账户帮其转过在澳门赌博挣的赌资。其承接的新农村外墙保温工程、农户门窗改造工程,总体利润在40%左右;承接的北京市排水集团的厂房建设和拆除工程,总共挣了4000多万元;承接的九子河河道治理和清淤工程,挣了2000多万元;承接的农田治理工程,挣了一二千万元;承接的万里村幼儿园工程,是陈某2负责,其没有具体参与,不清楚挣了多少钱,是陈某2自己支配;承接的琉璃河镇下属6个村的排洪工程,挣了三四百万元。2017年,郭某明找其谈到吴店村旧村改造的事,让其帮忙出钱,大约需要1500万元,涉及75户的搬迁款。其答应帮忙找钱给当时村书记田瑞华,其让陈某2来办这件事。最后其家帮吴店村委会掏了1500万元搬迁款,具体转账是陈某2来办的。

  2006年1月1日,其和刘玉庄、曲某某、李某某一起去方庄凯撒歌厅赌博。2006年12月24日,韩黎亮给其打电话称赵某不还钱,其和韩黎亮商量找赵某要钱。其二人找来董忠利,后来了二三十人。其叫来孙勇,并让孙勇去买了40多副白手套发给来的人,来的人拿着镐把、铁棒。赵某院子里有20多人,双方互相扔砖头,后其听到枪响,听说是董忠利开的枪。董忠利被判刑释放后,其低价卖给董忠利一辆奥迪Q7轿车。2008年底,其凑了1000万元给董忠利让他去澳门洗码,当时是和李某某一起去的。2015年左右,其在澳门赌博输钱欠了“微微”“龙少”400多万港币,一群人找其要赌债。其和对方“大力”设了一个局。当天其叫来杨春华、纪立成、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刘玉庄等人,对方“大力”带了20多人,双方在五间房村四合院对峙。后来对方害怕了要走,其让对方跪下,并打了其中一人几个耳光。

  2.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其是陈某1之妻。在陈某1身边有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刘玉庄,还有前期跟着陈某1的孙勇、汪培新、田立明等人,他们都是陈某1手下,跟着陈某1干,包括在赌场看场子、看工程项目等,如果有人捣乱,他们就会跟人打架。陈某1有事,他们都会帮着陈某1“铲事”和打架。这些人跟着陈某1也得了好处,像崔某某、曲某某、刘玉庄的房子,都是陈某1赌博赢的,是王某强输的房子,陈某1给了他们,让他们白住,还有李某某住的房子也是其家的,所以这些人对陈某1鞍前马后,让干什么就做什么。2004年开始,陈某1玩牌,带着汪培新、曲某某、崔某某、田立明,他们主要负责给陈某1拿钱,保护陈某1。陈某1给他们买了蝴蝶牌的折叠刀。陈某1玩牌地点不固定,赢钱时,每天会拿回来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2007年左右,陈某1带着崔某某等人在分钟寺打架,开过枪。其知道陈某1有枪。2008年左右,为承揽工程,陈某1开始考虑担任五间房村领导,后拉关系竞选上村主任。之后陈某1又担任五间房村党支部书记,兼任过万里村党支部书记。陈某1跟房山区及琉璃河镇的领导关系比较好,有周某成、郭某明等。陈某1会给这些领导送钱送物,还带领导家属出国玩,维系关系。村里的村民都怕陈某1,这些工程给陈某1干没阻力,没人敢捣乱。村里的人,包括镇里的人,都觉得陈某1这人脾气不好,有手腕,有背景,不敢惹。有人举报过陈某1,最后都没有影响,所以大家都怕他。其家做过外墙保温项目、北排集团项目、房山长阳半岛环岛土方工程、长辛店收费站左边的河道项目、两次土地整改项目。其家有一个心涛朗傲商贸有限公司,是用别人身份注册的,主要承包外墙保温项目。长阳半岛环岛和长辛店河道土方项目的施工款有一部分打到了心涛朗傲商贸有限公司。其家公司结回的钱,都走这个公司。其主要使用的银行卡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邯郸银行,还有一张北京银行卡,之前悦兰宝坻的租金打到这张卡上。陈某1给其转账主要是转到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农村商业银行卡,其给他人转账,基本上也是用这三张卡。心涛朗傲商贸有限公司的钱,主要账目都在其工商银行卡里。其家生意往来都是转到工商银行,再打到其工商银行卡里。其出租房子的钱,几张卡来回使用,没有固定。邯郸银行卡主要是用于贷款。陈某1有四张卡,分别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其中三张卡在其手里,工商银行卡在陈某1手里。谷某是村里的大队会计,其将家里挣的钱都转给谷某,由谷某帮其家记录、统计,有时帮其家给别人结账。从其家保险柜里面起获的借条,都是陈某1拿回家的。陈某1当村主任前没有收入,靠赌博挣钱。家里几处房产都是靠陈某1赌博买的。

  其家的财产情况:(1)房产:2008年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山水文园×××室,建筑面积290平方米;2016年购买大兴区亦庄国锐金鼎×××室,建筑面积230平方米,送60平方米小院;2003年购买房山区北潞园小区北潞冠×××室,建筑面积150平方米。(2)房山区拱辰街道宜货城,有一个两层的底商,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之前房主是藏某泉,其签的买卖合同,从其手里转账付了900万元左右。从2008年开始,其将底商出租,每个季度33万元,每年以5%递增。(3)2012年左右,陈某1在分钟寺第七小队附近谈了一块地,合同是其签的,投资盖了一个6层公寓,600多间房间,底商有8间,十几个小门脸。2013年左右,开始将公寓出租,出租合同是其签的,一个季度是200万元;底商是分别出租的,底商每年的租金七八十万元左右,出租三年左右,因公寓和底商要拆迁,现在一直空着,等着拆迁赔偿。(4)房山琉璃河韩营有一个牛场,是陈某1谈的。牛场盖钢结构的钱是从其手里拿的。(5)牛场旁边有一个煤场,也是陈某1谈的,也盖了钢结构的棚,租给了一个剧组。出租合同是其儿子陈某2签的。(6)五间房村村南有一个公安检查站路东角的三层小楼,原来是铁厂,陈某1花200多万元将铁厂买了。这个三层小楼是其家盖的,在小楼前面有一排门脸房,陈某2把其中的两间租给一个剧组,这些都是陈某2去谈的。(7)五间房村西有一个狗场,陈某1花500万元从外地人手里买的。这个项目是陈某1和别人一起做的,陈某1主要是出地,盖了一个影视大棚。项目由陈某2负责谈。(8)在琉璃河镇贾河村陈某1买了一块地,准备盖一个大棚。(9)在琉璃河镇万里村有一块几十亩的地,盖了一个特别大的影视棚,现在租给剧组使用,是陈某2去谈的。钱是陈某1从澳门赢得,没有从其手里拿。(10)在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南陈某1买了80亩地,准备盖一个物流仓库。这个项目是和别人投资的,没有签合同,钱已经给了对方,1000多万元。(11)在河北省涿州市古城村买了300亩地,花了2000多万元,是陈某1借的钱。(12)在琉璃河镇五间房村五间房大街50号有两处宅基地。

  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04年其通过汪培新认识的陈某1、曲某某,后汪培新因杀人逃跑,其开始跟陈某1出入各种赌局。其认识陈某1不久,一次吃饭间汪培新、曲某某、田立明向陈某1汇报从老家带回来两支枪,第二天陈某1带其几人进山试枪,一把长枪、一把手枪。之后不久田立明又去买刀,其和田立明、曲某某各自一把卡簧刀。汪培新和陈某1各自有一把折叠刀。陈某1分别送给其和曲某某、刘玉庄一套文水家园的房子,其出了有10万元的购房款。陈某1让其投资“二强”赌局。之后陈某1让其几人到澳门去放码。再后来就是陈某1开始在房山搞工程,安排其几人收账。最后就是陈某1让其几人一起去打王某锋。

  2006年12月底,陈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丰台区十里河灯市,现场聚集了20多人,有陈某1、董忠利、孙勇、韩黎亮等人。孙勇买了白手套,有人给其发了棍子。对方也有20多人,双方吵嚷起来,董忠利放了枪。

  2015年左右,纪立成发短信称大队部来了一帮人,让其叫人过去。其叫了杨春华、“庄子”、李某某、曲某某等人。其到现场,对方是10个年轻男子,陈某1说他们是来要钱的,轰走没事了。

  4.被告人曲某某供述:2004年其和田立明、汪培新一起到北京后认识的陈某1和崔某某。陈某1赌博时,其和汪培新、崔某某、田立明等人跟班保护陈某1。陈某1给汪培新买过一把刀,其和崔某某等人也自备刀具。陈某1赌博赢钱会给其几人发喜钱。其和刘宝全都跟着陈某1,白天去赌博,晚上去歌厅玩。其几人都吸毒,在歌厅时,陈某1会提供毒品,当时流行K粉和摇头丸。2005年其将李某某介绍给陈某1,李某某也在陈某1赌博时做跟班。2008年至2010年间,其和李某某、崔某某根据陈某1的指示到澳门洗码,有工资。2015年帮陈某1干外墙保温工程,陈某1给其和崔某某、李某某每人5万元。其跟了陈某114年,共挣了200多万元。2008年其和崔某某、刘玉庄通过陈某1联系开发商购买文水家园房子,不是白给,其几人都花了一部分钱。李某某居住在陈某1提供的北潞园的房子。崔某某妻子生病后陈某2帮助联系医院,许某某出钱治疗,陈某1给了崔某某百家乐赌局的干股。2017年春节前,陈某1出资请其和李某某、崔某某、罗炳炬等人到泰国旅游。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5年4月,曲某某带其到北京给陈某1当小弟。陈某1赌博时,带其和曲某某、崔某某三人做保镖,如果赢钱了,会给其几人喜钱。2007年初,陈某1、崔某某、孙勇等人打架开枪被判刑,其和曲某某在陈某1释放后继续跟着陈某1。其和崔某某、曲某某住的房子都是陈某1给的,但他俩的房子合同签的是他俩的名字,其房子合同名字是许某某。2008年至2010年间,陈某1带其和曲某某、崔某某去劲松桥的金童玉女歌厅吃摇头丸、吸K粉三四次,还带其几人到丽泽桥的一个无名歌厅玩。陈某1请客消费是因为其几人跟他混,陈某1是大哥。2015年保温墙工程后,陈某1给其5万元。2017年春节前,陈某2出资请其和罗炳炬、崔某某、曲某某、孙勇等人到泰国旅游。

  2015年左右,崔某某和曲某某打车带其去五间房村,说陈某1有事。现场队部大厅有很多人,沙发上坐着七八个社会人,杨春华带了10多人在屋里。陈某1和对方吵起来了,让对方跪下,其几人将对方围住,杨春华从队部墙上拿了一把装饰的刀。陈某1打了带头男子两个耳光,还脱下鞋打了对方两个男子。其几人检查对方没带家伙,就让走了。

  6.被告人陈某2供述:其是陈某1之子。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刘玉庄都是陈某1的兄弟,管陈某1叫“涛哥”,从其记事开始,其就记得这四个人和陈某1在一起了。崔某某和曲某某同时来的,其和崔某某接触最多。汪培耕和田立明于2006年左右离开陈某1,孙勇于2006年左右开始为陈某1开车至2009年左右。陈某1将良乡北潞园小区的一套房子提供给李某某居住,将文水家园的房子提供给崔某某、曲某某、刘玉庄居住。2017年春节,陈某1出资带罗炳炬、曲某某、崔某某、李某某等到泰国旅游;还曾出资带其、许某某、崔某某等人到欧洲旅游。2016年,其在五间房村入党,当时陈某1是村支书,是陈某1让其入党的。其名下有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中国建设银行卡2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邯郸银行卡1张,除邯郸银行卡中有200万元的理财产品外,其他三家银行账户内均只有几千元存款。其平时开一辆白色奥迪A8,车牌号:京QQ13××,车主是其母亲许某某的;一辆白色劳斯莱斯,车牌号:京YV88××,车主是其父亲陈某1。大兴区亦庄国锐金鼎×××室是其婚房,房主是其妻子沈某,是家里出资买的。其和张红军一起投资了位于房山区五间房村和万里村的两个影视棚,手续都是陈某1运作的,共投资4000万元左右,其和张红军一人一半。张红军是其父亲介绍的。其去澳门赌博挣了1000多万元。2017年四五月份,陈某1让其去平谷黑水湾村租地种树,将来占地有国家赔偿。其一共租了十六七亩地,种树花了90万元左右,都是许某某给的钱。按照北京市批文,能赔偿200万元左右。河北涿州的300亩地,是陈某1在2017年初用其名义租的,支付2000万元左右的租金。

  7.证人汪培新证言:2004年春节后其给陈某1做保镖,后将崔某某、曲某某、田立明介绍给陈某1当保镖打手。陈某1出钱让其几人租住在良乡西潞园小区,并让其回东北老家买枪。2004年3月,陈某1给其5万元,其回黑龙江佳木斯市,在向阳区温馨洗浴中心更衣室内,花3.8万元向张建东买了一把小口径东风5型手枪和一把双管猎枪,送了两盒子弹。田立明当时也在佳木斯,其告诉田立明陈某1让其回来买“家伙”,就是买枪。其带着枪和田立明一起坐大巴车回的北京,陈某1到北京八王坟汽车站接的其。其买枪回来后,陈某1带其去试过枪,枪没问题。2004年5月,其和曲某某在佳木斯老家,碰见一个曲某某认识的人,对方称自己有一把单手猎枪,不过只有几发子弹。当时其给曲某某1500元把枪买下了,回来后,陈某1把买枪的钱给报销了,还额外给了2000元,算是路费。陈某1还出钱给其几人每人买了一把刀。其和陈某1是蝴蝶牌折叠刀,崔某某、曲某某、田立明是匕首或卡簧刀。2004年其犯事被警察追,陈某1给其8200元,后于2005年又给其2万元。

  8.证人田立明证言:2004年春节后其跟汪培新到北京,住在良乡西潞园,一起住的还有曲某某、崔某某。后汪培新介绍其和陈某1认识。陈某1赌博时,其和汪培新、曲某某、崔某某跟随保护陈某1,陈某1赢钱了就给其几人三五百喜钱。后陈某1将北潞园的房子借给其和崔某某居住。陈某1和汪培新在西单赛特买的质量好的刀,给其和崔某某、曲某某的是普通带卡簧的折叠刀,每次其跟陈某1出去都带着刀。其在西潞园居住时,见汪培新拿出一把长猎枪,汪培新称是陈某1让买的。其在北潞园居住时,在卧室纸盒子里发现一把短管的手猎枪。

  9.证人孙勇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6年上半年,崔某某介绍其给陈某1当司机。其曾开车拉陈某1到昌平玩牌。其和陈某1、许某某等人去过澳门和菲律宾。2006年12月24日,陈某1叫其到十里河灯饰城打架,当时有韩黎亮、崔某某、董忠利、孙勇等十多人。陈某1让其买手套,区分敌我。后在现场双方互扔砖头,听到枪声后离开。

  孙勇辨认出陈某1、崔某某、董忠利等人。

  10.证人韩黎亮证言:2006年,其给赵某打电话催促赌债,因赵某不还赌债还骂其。其和陈某1纠集多名社会人员,在赵某十里河仓库聚齐。董忠利坐在陈某1车内,车内有一长两短三把枪。赵某方有20多人,拿红缨枪和大刀,董忠利开枪,对方就散了。

  11.证人董忠利证言:2006年12月,韩黎亮在陈某1车上称有人约架,其拿手枪和董艳彪一起到分钟寺附近,看到韩黎亮、陈某1、孙勇等人,对方有七八人扔砖头,其开枪,双方离开。其刑满释放后,陈某1将一辆奥迪Q7低价卖给其。

  12.证人辛秋江证言:其通过玩牌认识陈某1。2005年,其去与房山交界的河北省北务村“牌九”赌局,陈某1也在,“小慧”跟在陈某1身边。在赌场里,陈某1与“华子”发生争执,“小慧”要打“华子”。

  13.证人杨春华证言:其是琉璃河镇官庄村村书记。陈某1打架、捅娄子的事都喊其,其不敢不去。陈某1在地方势力大。2017年陈某1叫其去吃饭,其迟到被当众打了一个耳光。陈某1有钱、有地位、有关系,身边还有一帮兄弟能随时打人,其知道的有“小曲”“老孩”“小慧”“庄子”“二小”等。山西人找陈某1要钱被打那天是“小慧”给其打的电话,其到现场发现陈某1、纪立成、纪立成的司机在。一会,“小慧”“小曲”“老孩”“庄子”等人也来了。对方五六人。陈某1和对方嚷嚷起来,让对方滚蛋、蹲下,并打了对方一个胖子几个耳光,对方说知道错了,以后不来了。

  14.证人纪立成证言:其是琉璃河镇大陶村村委会主任、村书记、经联社长。2016年左右,陈某1打电话让其去五间房村委会大队部。当时院里好多人,屋里还坐着十多人,其就认识刘玉庄。陈某1和对方谈崩了。陈某1用纪立成手机给崔某某发信息,让来小院。半小时后,杨春华来了。一会,崔某某带着“小曲”“老孩”也来了。双方发生冲突,崔某某、“小曲”“老孩”围着保护陈某1,刘玉庄带人往屋里冲,杨春华拿屋里的东洋刀抽了对方一高个男子并让对方蹲下,对方看人多就害怕蹲下,并承认错误。后陈某1让对方走了。

  15.证人高建忠证言:其是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民代表。2000年以后,陈某1经常参与赌博,身边总跟着“小慧”“小曲”几个东北人。自2009年起,陈某1组织村民代表、部分党员去四川九寨沟、大连、葫芦岛等地旅游,都是陈某1出的钱。陈某1从2010年起被选举为村主任,当时选举之前陈某1给其、陈红旗、陈绍先、高爱国等人一些猪肉,后来每年春节都给其几人一些驴肉、羊肉等。

  16.证人田足证言:其是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民。2003年至2005年,其给陈某1当司机,开车带陈某1、张某山、“小慧”去良乡拱辰街道北关昊天假日酒店玩牌十次左右。2004年之后,东北的“小曲”“小兵”“铁头”“三子”“庄子”来了,每次都会有人陪着陈某1去赌博。陈某1靠赌博发家后参选村干部,利用村干部身份横行乡里,谋取经济利益,拉帮结派,不听话就打骂,还养了好几个东北兄弟。村里人一提起陈某1就犯怵,他有钱、有权、有关系,不敢招惹。

  17.证人陈某峰证言:其是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民。陈某1有钱有势力,和镇里领导关系好,还有“小慧”“小曲”“老孩”等兄弟,谁都惹不起陈某1。陈某1打过老书记陈伯、老党员李某等人。

  18.证人谷某证言:其是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民,1997年至2000年间任五间房村书记,现任大队报账员。陈某1身边老跟着几个东北人,给陈某1充当跟班,站脚助威,有“小慧”“小曲”“刘庄子”“老孩”等。村民没人敢惹陈某1,陈某1一言不合就打人,横行乡里。陈某1任职期间,村里发展了陈某2、陈晓培、高建忠三个党员。这三个人入党没有开过会,入党材料都是假的,都是陈某1让其编的。陈晓培是村委陈辉的儿子,陈辉和高建忠都跟陈某1关系很好,很听话。2010年陈某1当选大队主任后,连续三年自费带着一些党员和村委代表出去旅游,主要是为了收买人心,容易当选。陈某1上任后,没有为村里谋福利,就是牢牢把控五间房村。陈某1说好什么事就定了,不经过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陈某1霸道,不听反对意见。会议记录都是后补的,就是走形式。

  19.证人王某霞证言:其是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民,自2016年起担任五间房村村委。2010年起陈某1担任五间房村村主任,2014年左右兼村支书,陈某1任职期间,没有为村里谋一点福利,还利用经联社打压当时的村支书陈伯。陈某1把持村里的经济,陈伯根本无法开展工作,村里的工作处于荒废状态,多年不召开村委会。陈某1自己决定村里事情,不经过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就是有会议记录也是走形式走过场,村民代表经常不来参加会议,因为参加也没有用,陈某1就是让来签字的。2010年那次换届,陈某1为了竞选,宰猪宰羊各种送礼拉选票。当时的选票是在村委会领取的,好多人不同意选陈某1就没去村委会投票,结果陈某1派他的跟班高建忠、陈绍先拿着票箱到各家门口收选票。

  20.证人孙某霞证言:其是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民。2009年,陈某1通过拉票当选了五间房村村主任,和其爱人陈伯搭班子工作。工作中,陈某1处处为难陈伯,村里的财务章被陈某1拿走,花钱的事陈某1说了算,陈伯安排给村里建设的事,陈某1一律不给结算。陈某1多报村里修路面积,陈伯不给签字,陈某1带陈红旗、高建忠到家里威胁陈伯签字。陈伯向上级举报过陈某1,不仅没有结果,陈某1反倒知道了举报内容,威胁陈伯再举报拿钱砸死他。陈伯退下来后,陈某1又当选五间房村书记,一手遮天,镇里的保温工程都被陈某1承接下来,挣了不少钱。陈某1被判过刑,还能入党,当选村书记。陈某1在村里横行霸道,随手打人。陈某1在镇里、公安机关都有关系,打人没人处理,举报信石沉大海。

  21.证人王某锋证言:其是琉璃河镇任营村村主任。2011年左右,陈某1任五间房村村主任,跟陈伯搭班子,陈某1管理村理财小组工作。陈某1告诉其,每次陈伯报销,都让理财小组刁难陈伯。其听说可能是因为陈伯举报陈某1党员身份问题,还有陈某1想要主任书记一肩挑,独揽村里大权。

  22.证人陈某证言:其是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民。陈某1在村里就是一个恶霸,没人敢招惹,不光是五间房村,整个琉璃河镇都没人敢招惹,包括一些村镇干部都和他同流合污。陈某1通过拉选票当选村主任,大部分村民都没去村委会投票,高建忠等人抱着票箱挨家挨户收选票,听说最后去的陈辉家改的选票。村里所有的事都是陈某1说了算。陈某1将村里原本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出租,租金落自己腰包;每天限时供水,仅供应2小时。陈某1当书记10年间,仅发展了三四名党员,不是陈某1的亲戚就是手下。村民都怕陈某1,陈某1在区里、镇里都有人,普通人干不了的事他能干,别人租不下来的地他能租,想打谁就打谁,打伤人派出所会替他“铲事”,身边天天带着保镖和打手。

  23.证人高某证言:其是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支委。陈某1任职期间,一共发展了陈某2、陈晓培、高建忠三个党员,这三个人的材料都是假的。陈某1点名发展这三个人。陈晓培是村委陈辉的儿子,陈辉跟陈某1关系很好。高建忠是村民代表,什么都听陈某1的。

  24.证人苏某珍证言:其是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民,2000年至2007年间担任五间房村书记。陈某1进过监狱还入党,有问题。选举期间,陈某1和打手在选举场把李某打了一顿,就因为李某没选陈某1。报警后,警察来了没敢管。当时村书记陈伯在镇政府院里被陈某1带人打了一顿,也没人敢管。此后,老百姓都不敢招惹陈某1一家,陈某1一家在当地就是一霸,无人敢惹,无人敢管。陈某1就是五间房的“老天爷”,他干的都是对的,没人敢反对。

  25.证人李某英证言:其是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民。陈某1靠赌博发家致富,他身边跟了好几个社会人,看谁不顺眼就打谁。2015年村委会选举,陈某1通过威胁、恐吓竟然当上了村委书记。陈某1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占用多块村集体土地、设施,为自己谋私利。老百姓对陈某1是敢怒不敢言,陈某1在琉璃河镇甚至房山区都有很大势力,怕举报不但没结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还会受到威胁。

  26.证人陈某证言:其是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民。陈某1在琉璃河镇一带就是“土皇帝”,无法无天。陈某1靠赌博发家,身边常跟着几个社会闲散人员,看谁不顺眼就打谁。村里的事陈某1说了算。老百姓都怕他,敢怒不敢言。

  27.证人李某证言:其是琉璃河镇五间房村村民。陈某1为恶一方,有钱有势。陈红旗和陈某1关系不错,老是跟陈某1待在一起,是陈某1的手下。本村还有高建忠、高爱国等人,还有几个外地人围着陈某1,类似保镖。村里的事都陈某1说了算,陈某1镇里有人,谁反映情况被他知道了肯定会报复。属地派出所管不了陈某1,其亲眼看见陈某1指着民警的鼻子进行辱骂,民警都不敢吱声。2010年陈某1竞选村主任,没人敢和他争。选举当日,其拿着选票去村委会,陈红旗的儿子陈宇看其是来投票的就把票要去,其还听说好多人的选票都是被陈某1手下直接到家里拿走的,他们收走选票,就可以直接填选陈某1。陈某1任职期间,发展他儿子陈某2,还有陈晓培等入党,发展的不是亲戚就是替他办事的。

  28.证人田某证言:其是琉璃河镇鲍庄村村民。陈某1在房山当地挺有钱,逮谁欺负谁,特别横。陈某1想在附近村子里弄哪块地就弄哪块地,其鲍庄村还有一块地被陈某1占用。陈某1说打谁就打谁,其村的隋某春、田某都被打过。陈某1利用村干部便利经常承接一些村里修路、改造工程,他儿子还雇佣大车从附近河里拉沙子。听说陈某1在区里和市里认识很多关系,手下还有一帮兄弟,附近老百姓都害怕陈某1,没人敢惹。

  29.证人郑某光证言:其是琉璃河镇鲍庄村村民。附近的村民都知道陈某1,经常听说陈某1打人,五间房村的老书记陈伯、辛庄村主任韩某柏、鲍庄村田某等都被打过。其爱人隋某春也被打过,都不知道因为什么,附近的村民一提起陈某1都害怕,没人敢惹。

  30.证人鲍某权证言:其是琉璃河镇鲍庄村村民。陈某1在房山就是一霸,无人敢惹,有钱有势,还带着一帮打手,动不动就打人,其村主任田某被用刀砍过。陈某1还强占其村的地,盖大棚盖房子,偷卖永定河里的沙子。

  31.证人隋某杰证言:其是琉璃河镇鲍庄村村民。陈某1有钱有势,谁招惹他,他就打谁。其听说陈某1手下有一些打手,陈某1一声令下就去打人。原来有几个村民和陈某1关系不错,可一言不合也被陈某1打。其听说陈某1拉人去澳门赌博,把附近挣了钱的人都骗了,害得琉璃河附近的小企业家都败家了。大家都知道陈某1有钱养打手,敢怒不敢言。

  32.证人韩某敏证言:其是琉璃河镇鲍庄村村民、党员,其以党员身份反映问题,保证客观真实。其反映的问题都是在日常生活中从五间房村村民口中听来的,不止一人这么说,五间房村的村民不敢向政府反映,怕遭到陈某1报复。其听说陈某1在澳门开赌场挣了好多钱,周边十里八乡的老百姓都知道。陈某1当村主任期间,非常霸道,听说他经常打人,打过五间房村的原书记陈伯、老党员李某。陈某1当村干部期间,每天村里只供水两小时,村民敢怒不敢言。村里所有事都是陈某1一人说了算。陈某1当村干部后,在窑上地区占了很多土地。

  33.证人单某江证言:其是琉璃河镇辛庄村村民。陈某1有钱,手下还养了一些兄弟,经常听说他打人的事,还听说他打过琉璃河镇派出所副所长。附近地区的老百姓对于陈某1都存在畏惧感。陈某1拉拢附近村庄的村干部,要是不听话,就会想办法为难,表面上和陈某1关系好的也是因为害怕他。

  34.证人张某山证言:其是琉璃河镇韩营村村民。陈某1在房山区这边挺牛的,有钱有势力有关系,一般人不敢惹。听说陈某1打过田某、王某锋、陈伯等人,还打骂警察,他就是窑上地区的“老大”,周边几个村的书记都怕他。

  35.证人纪某宁证言:其是琉璃河镇大陶村村民。其印象中没人敢惹陈某1,尤其是附近的老百姓一提起陈某1,都没人敢惹。听说陈某1手下有一些兄弟,出门前呼后拥的。

  36.证人娄某花证言:其是曲某某的妻子。其现在居住的北京市房山区文水家园×××室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105平方米。这个房子是陈某1给曲某某的。

  37.证人杨某证言:其是李某某的前妻。2013年,其来北京住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潞园北潞冠×××室,其不知道这房子是谁给李某某的。2016年左右,其在北京发现李某某吸毒。

  38.证人王某强证言:其跟陈某1到缅甸等地赌博,筹码的钱都是陈某1出的,其输钱了需要还陈某1筹码钱。其将文水家园的三套房产给陈某1抵赌债了。陈某1让他的朋友崔某某、娄某花、李建霞到开普伟业房地产公司找公司财务签署了商品房内部认购合同。这三套房都是抵赌债的,没有收取房款。

  39.证人沈某证言:其是陈某2的妻子,大兴区亦庄国锐金鼎×××室是陈某2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证是其的名字,房款是1270万元左右,是其拿许某某的银行卡去付的房款。这套房子其当时贷款了200万元,现在还有100多万贷款。购买这套房子,其家人未出资,但陈某2和他家人出事后,其母亲王芬和姐夫许奇峰帮其还贷款,一共有100万元左右。

  40.证人陈某轩证言:其和陈某1是情人关系。2016年中旬,其和陈某1去澳门赌博六七次,陈某1赢的钱都转到其工商银行卡,陆续有1200万元左右。有一部分钱,其买房了;一部分钱,其买车了。其住的珠江帝景的房子,陈某1给了450万元;还有一处海南珠江俪豪的房子,全款都是陈某1出的,大概是210万元,这些钱也是在澳门赢的。其开的路虎轿车,陈某1出了45万元。

  41.证人许某杰证言:2012年始,其在其姐姐许某某家的公司帮忙,开始做外墙保温项目,到2014年下半年,其开始负责外墙保温项目,挂靠在北京顺腾建筑责任有限公司。其找施工队进行施工,项目结束,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后,国家拨款会打给顺腾公司,顺腾公司再通知其结算。从2014年至今,其一共从顺腾公司结算一千多万元,其中300万元其用于结算材料费和劳务费,其余的钱按照许某某的要求交给“老安”了。

  42.证人靳某、董某生、盛某根(分别是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证言:2017年3月,许某增代表陈某2与古城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承租了村北的320.6亩地(因牵扯迁坟问题,拿出10亩地用作公墓),租期30年,给里渠信用社村委会账户打入2046万元。同年3月15日镇政府不同意,要求退款。许某增将钱转到个人账户,后以一公司的名义,给村民1003人每人2万元,另有40万元作为占用林地和坟头的土地补偿。最后还有23个村民未签合同,也未领取补助和租金。

  43.证人许某增证言:其是许某某的父亲。2017年2月中旬,陈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找人把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大队320亩林地租下来。其通过李军找到古城村书记靳某、主任董某生,最后以陈某2的名义与村民各自签订租地协议,其代表陈某2签的字。同年3月14日陈某1通过转账的方式将2046万元打给了古城大队里渠农村信用社的账号。古城大队收到钱后,请示镇政府,镇政府不同意,古城大队又将钱退转到其在里渠农村信用社的个人账户。后经陈某1指示,其以鑫君诚公司的名义把租金发给了村民。

  44.证人曹某忠证言:其是涿州市九康房地产公司总经理。2017年3月份,陈某1向其借款2000万元,其用自己的中信银行卡按照陈某1的指示,打到了涿州市义和庄古城村委会在涿州里渠农村信用社的账户里。后陈某1通过许某某等人的银行账号给其还款700万元。

  45.土地租赁合同、古城村土地承包款领取表证明: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乡古城村村民与陈某2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领取土地承包款的情况。

  46.河北省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证明:2017年3月13日收到陈某2交来2017年至2047年林场土地承包费2046万元,收款单位古城村,收款人董某生,交款人陈某2。

  4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河北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渠支行出具的客户对账单证明:许某增的银行账号623501015080066×××于2017年4月17日转入2046万元,余额为2056.0368万元;截至2018年9月21日,该账户内余额为83.6179万元。

  48.中信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7年3月13日,曹某忠向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村民委员会里渠信用社账号打入2000万元。2017年3月13日、17日、20日,陈某1通过许某某等人的银行账号转账给曹某忠700万元。

  49.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许某杰工程款拨付说明、房山区抗震节能改造项目(许某杰)支付明细证明:2014年、2015年琉璃河镇抗震节能改造工程已完成审计,资金已到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账户,未支付许某杰1759515元。2016年琉璃河镇、韩村河镇节能改造工程,合计应支付许某杰1797701元,823841元已到公司基本账户,已支付许某杰

  419551.2元,已到账未支付许某杰404289.8元,剩余973860元因政府未出审计结果尚未拨付公司基本账户;合计还有1378149.8元未支付给许某杰,如政府审计完成并不扣减工程款,公司无发票记账交纳25%企业所得税后应支付许某杰1033612.35元。综上,公司还有2793127.35元未支付许某杰,其中973860元尚未到公司基本账户。

  50.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拱辰街道工作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吴店村旧村改造项目拆迁期间借款的情况说明证明:吴店村旧村改造项目为房山区储备分中心的土地储备项目,于2017年8月重新启动。在拆迁过程中,因被拆迁户不满意当时评估价格,拒绝签约。为推动项目顺利开展,吴店村向拱辰街道工委提出向社会借款1500万元作为促签奖励。拱辰街道工委原则同意,并要求把好财务关。目前,该村所有住宅已拆除完毕,实现了预期目标。另外,吴店村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两委班子会议形成的决议(待吴店村旧村改造项目上市交易后,吴店村得到相应收益后,以现金方式连本带息偿还1500万元社会借款),已报拱辰街道工委备案。

  5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吴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议纪要、两委班子决议证明:为提升拆迁的积极性,为了储备项目的顺利进行,为了拆迁村民早日回归,经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向社会借款1500万元,作为拆迁户村民拆迁奖励。该笔钱由陈某1安排其儿子陈某2直接打到拆迁户的个人账号。待吴店村旧村改造项目上市交易后,吴店村得到相应收益后,以现金方式连本带息还给对方。

  52.刑事判决书证明:2006年12月24日,陈某1伙同韩黎亮纠集董忠利等人,为索要赌债,持械围堵在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八队103号库院外,向被害人赵某等人叫骂、投掷石块。其间,董忠利持枪射击。

  53.陈某1任职情况、中共琉璃河镇委员会关于陈某1等两名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中共琉璃河镇委员会关于陈某1同志职务任免的决定证明:2010年6月至2014年7月陈某1任五间房村村主任(选举产生);2014年7月至2018年1月26日陈某1任五间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陈某1任万里村党支部第一书记。

  54.入党材料证明:陈某1于2007年12月申请入党,2009年1月20日在房山区长阳镇西场村党支部成为预备党员,2010年1月30日转正,2010年8月24日党组织关系转到五间房村党支部;陈某2、陈晓培、高建忠的入党情况。

  55.中共房山区纪委、琉璃河镇纪委调查、处理材料证明:2008年1月西场村党支部确定陈某1为发展对象,在考察发展过程中,由于陈某1隐瞒超生二胎的事实,西场村党支部外调时未将超生问题纳入范围。2009年3月20日,由于长阳镇组织部把关不严,长阳镇党委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陈某1批准入党。2010年8月24日,陈某1将组织关系从长阳镇西场村转入琉璃河镇五间房村。2011年7月1日晚,五间房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准备对两名拟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表决,陈某1认为存在程序问题撕毁表决票。因陈某1隐瞒二胎事实入党,2012年8月29日中共房山区纪委决定给予陈某1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6.中共房山区纪委纪律处分决定、纪律检查建议书证明:因帮助陈某1编造陈某1入党材料及在陈某1处分影响期内违规任命,2018年10月,房山区纪委决定给予邢某良等10名干部处分,对陈某1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陈某2、陈晓培、高建忠三人入党程序违反相关规定,建议对该三人的党员资格不予承认。

  57.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补证申请、不动产登记簿、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关于许某某贷款的情况说明、邯郸银行借款凭证、保定分行个人贷款档案、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证明:许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山水文园×××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京房权证朝字第1253×××号,于2018年2月被查封;许某某向邯郸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许某某以该房屋为抵押物,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截至2019年3月25日,该笔贷款尚有本金11977279.62元、罚息603410.85元未结清。许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南大街1号楼1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京房权证房字第02××27号,已被查封。许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拱辰南大街1号楼2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16)房山区不动产权第003××53号,已被查封。

  58.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封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关于个人商用房按揭客户沈某贷款情况的说明、放款通知书、个人一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账户明细对账单证明:沈某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号:京(2017)开不动产权第00××411号,于2018年7月被查封;该房屋沈某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按揭贷款200万元,沈某于2017年1月20日首次归还贷款月供,截至2019年4月20日,沈某归还贷款共计1284304元,截至2019年4月4日,该笔贷款本金金额为1100000.09元;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8年5月10日对该房屋落实抵押登记。

  59.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封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明:陈某轩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号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号:京

  (2017)朝不动产权第00××682号,于2018年2月被查封。陈某轩于2017年1月以2141397元购买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解放路×××905房,合同备案编号:20170×××000078,于2018年4月被查封。

  60.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陈某轩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转入数笔大额资金,其中,2016年8月20日周奋祥转入5万元,2016年9月11日林国平转入164.38万元,2016年10月26日郭光转入60万元。2017年1月21日,该账户支出2141397元。

  6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情况说明证明:陈某1的交通银行账户62226009100666643××、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3406200127176××已冻结;许某某的光大银行账户6226630200650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0800014446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200026501021075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900180008402××、中国银行账户45635101008897410××、邯郸银行账户8860101262001099××已冻结;陈某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900180037197××、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8802000020007××已冻结;游良花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00100982421××已冻结;许某增的河北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350101508006639××已冻结。

  62.航班查询记录证明:2017年1月17日,陈某1、许某某、陈某2、陈傲、沈某、崔某某、李某某、曲某某、孙勇、罗炳炬同乘海南航空公司HU7929号航班由北京至泰国普吉(童卡);同年1月21日返回北京。

  63.机动车过户信息查询表证明:2009年9月7日,京GZC1××小汽车从许某某名下过户给董忠利。

  64.起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搜查的情况,以及扣押相关款物的情况。

  65.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案件受理的情况。

  66.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二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8年1月24日1时30分许,陈某1在朝阳区山水文园西园地下停车场被民警抓获。2018年1月26日22时许,许某某在山水文园西园×××号被民警抓获。2018年1月24日10时许,曲某某在房山区良乡文水公寓×××号被民警抓获。2018年1月24日9时20分,崔某某在房山区北潞春家园×××室被民警抓获。2018年1月24日19时许,李某某在房山区良乡政通路路边被民警抓获。2018年2月10日,陈某2因签证过期非法滞留泰国,被泰国国家移民局留置,同年3月7日,中泰双方履行完毕遣返移交手续后,将陈某2移交中方公安机关押解遣返回国,公安机关随即对陈某2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67.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陈某1、许某某、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陈某2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68.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陈某1、许某某、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陈某2的身份情况。

  6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拘留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1、崔某某、李某某、曲某某、陈某2的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证明该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除上述证据外,还有证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对反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证据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部分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均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调取,在证人作证前已向证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且证人所作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无证据证明存在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情形,故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分别所提所住房屋并非陈某1免费赠送或免费居住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陈某1、许某某供述、证人王某强证言证明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所住房屋系陈某1所提供,虽然被告人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辩称支付了相应住房款,但缺少相关书证等证据印证,证据不足,故此项辩解不能成立。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聚众斗殴事实

  2012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1因工程项目承包问题与王某锋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曲某某持械前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任营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锋等人发生斗殴。其间,陈某1团伙持刀、棍棒将王某锋胸部、任绪稳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锋、任绪稳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1供述:2012年左右,因王某锋单独承包房山区的外墙保温工程,其与王某锋产生矛盾。后其在丰台区分钟寺与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喝酒时表达不满,李某某联系王某锋并在电话中发生口角。之后其驾车带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到王某锋的大队部,其从车内拿一根木棍下车,崔某某、曲某某、李某某在王某锋办公室门口与王某锋的两名司机互相对打

  。李某某和王某锋的一名司机头部受伤。其进入办公室用木棍击打了王某锋左胳膊。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民警让其和王某锋自行解决此事,其和王某锋沟通了几句,事后就没再提这事。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2年的一天,陈某1联系其和曲某某、崔某某一起吃饭喝酒。其间,陈某1指示其打电话骂王某锋。其和王某锋在电话里互骂。陈某1称“一会找他去,你们别大意,别小瞧海锋,带点东西”。其和曲某某分别回家拿一把卡簧刀,崔某某回家拿一把军刺,陈某1带其三人先到陈某1母亲家。其用陈某1的手机又联系王某锋,王某锋称在大队部等着。之后陈某1驾驶路虎汽车带其三人到王某锋的大队部。王某锋的两个司机手持棍子在屋门口站着,其拿刀往前冲,被矮胖子司机用棍子打倒,其头部出血。曲某某也往前冲,矮胖子司机用棍子杵曲某某的脖子将曲打倒。崔某某拿军刺和对方比划。后王某锋从屋内走出,陈某1手持垒球棒打王某锋,王某锋和两个司机跑进屋内,其几人也跟着进屋。陈某1进屋后抢夺矮胖子司机的铁管。其和曲某某的卡簧刀长度20厘米,单刃,崔某某的军刺一尺多长。

  3.被告人曲某某供述:2012年6月,陈某1找其和崔某某、李某某在分钟寺附近吃饭,陈某1称王某锋拒绝给他外墙保温工程,让其三人去教训王某锋。随后其和李某某各拿一把弹簧刀,崔某某拿一把砍刀,到五间房村陈某1母亲家找陈某1。后李某某打电话与王某锋对骂,王某锋称在大队部。后陈某1驾驶路虎汽车带其和崔某某、李某某到任营村村委会。王某锋的两个跟班手持钢管在王某锋办公室门口站着,其和崔某某拿刀与一名较为矮胖的跟班对打,其拿刀冲向对方时被对方用钢管杵到喉咙倒地;李某某拿刀和一名较为高瘦的跟班对打。双方停手后,陈某1拿棒子打较为矮胖的跟班头部一下。后其几人进入王某锋办公室,陈某1辱骂王某锋,并打王某锋面部一巴掌,王某锋逃出办公室。其发现李某某头部出血。

  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2年夏天,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出来找涛哥去,有事儿,拿上刀”。随后其带上一把军刺,和李某某、曲某某一起到五间房村陈某1母亲家。在院内,李某某打电话跟对方对骂,并称去找对方。随后陈某1驾车带其和曲某某、李某某到任营村村委会。李某某、曲某某和其先后下车进院子,李某某和两名手持棍子的男子对骂,并上前和对方对打,李某某头部受伤流血。后曲某某脖子受伤蹲在地上,其见状将军刺拿在手上,并上前搀扶曲某某。陈某1手持棍子上前打对方一名男子头部一下。随后其几人进屋,陈某1在屋内辱骂王某锋,并用手打王某锋面部一下,王某锋逃跑。

  5.被害人王某锋陈述:2012年,其承包窦店镇、韩村河镇、琉璃河镇的抗震保温节能工程。六七月份,其和陈某1、孙国涛在任营村村委会办公室打扑克,陈某1让其将窦店镇的活交给一外地人,其拒绝,陈某1称其摊上事了。当天晚上其和司机任绪稳、张鹏在外吃饭时,一名东北口音的男子打电话骂其,称“王某锋你在哪呢,你敢不拿我大哥当回事”,其挂断后该男子又多次给其打电话。后陈某1的手机联系其,其接通后依然是东北口音的男子,问其在哪,其称5分钟后在村委会等着对方。其随后带任绪稳、张鹏返回村委会。在村委会其让任绪稳、张鹏找一些钢管,任绪稳、张鹏各拿一根钢管站在门口。之后其听到院里有打斗的声音,一名男子拿刀砍任绪稳,任绪稳用钢管杵对方,另一名男子用刀砍张鹏的胳膊,张鹏用钢管打对方,张鹏胳膊被砍伤,对方一人头部受伤,一人胸部和肩部受伤。后陈某1手拿垒球棒,任绪稳手拿钢管对峙,陈某1要求任绪稳放下钢管并跪下,任绪稳拒绝。其准备出屋时被陈某1用垒球棒杵胸口,陈某1进屋后用垒球棒将任绪稳头部打伤。后民警到达现场,张鹏和任绪稳被送往401医院治疗。次日,其带任绪稳、张鹏到派出所做笔录和伤情鉴定,三人均为轻微伤。因害怕陈某1报复,其三人表示不追究责任。

  6.被害人任绪稳陈述及辨认笔录:2012年6月,其开车接王某锋回到任营村村委会办公室,当时还有张鹏在。王某锋接了一个电话后,称陈某1要带人过来,可能要打架,并让其和张鹏准备东西,别吃亏。其和张鹏各自准备一根钢管,钢管是备着打架或防身用的。晚上9时许,其和张鹏听到关车门声,出办公室查看,“小曲”“小慧”“老孩”拿刀冲过来,其和张鹏拿起钢管到门口。对方三人一边骂,一边拿刀向前冲,“小曲”用刀砍向其,其用钢管挡开,并用钢管杵到对方脖子,对方坐在地上,“小慧”见状停止向前。张鹏和拿刀的“老孩”对打,“老孩”拿刀扎张鹏右大腿一下,张鹏用钢管打“老孩”的头部一下,后双方僵持。之后陈某1拿棍子上前,要求其和张鹏放下钢管,其和张鹏拒绝。后陈某1拿棍子逼其和张鹏进屋,陈某1用棍子打其左额头一下,王某锋向陈某1求饶,陈某1骂王某锋,并对王某锋进行殴打。后民警到达,其和张鹏见状将钢管放下,陈某1用棍子又各打其和张鹏几下,并要求两人下跪。后其去401医院治疗,缝了三针。王某锋怕陈某1报复,要求其和张鹏不要深究此事。其和王某锋均到公安局法医鉴定所做过鉴定。

  任绪稳辨认出曲某某就是“小曲”,案发时持刀与其对打,并被其用一根钢管杵到咽喉部的男子;辨认出崔某某就是“小慧”,案发时持刀准备与其对打的男子;辨认出李某某就是“老孩”,案发时持刀与张鹏对打的男子。

  7.被害人张鹏陈述: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七八时,王某锋、任绪稳和其在任营村村委会时,有四五个男子手持棍子和长刀进入村委会。其和任绪稳分别从门边捡起一根钢管站在门前,对方冲上前与其和任绪稳对打,其中一名男子持长刀扎向其,其用钢管挡住,并用钢管击打对方,后又有一名男子击打其几下。其和任绪稳进入办公室准备关门时,另一男子手持木棍进入办公室,随后骂任绪稳并击打任绪稳头部一下,任绪稳头部流血,王某锋出来后,这名男子又用木棍杵王某锋身体一下。其右大腿被对方用刀扎流血,伤口大约一公分长。

  8.许某某证言:2012年6月2日,王某锋给其打电话说陈某1喝多了,要去找王某锋,其觉得陈某1可能要打架,就赶到陈某1妈家。在门口,其看见陈某1开车正要离开,其劝阻不成,就去找他人一起劝架。

  9.证人陈红旗证言:2012年6月2日21时许,许某某联系其,让其联系陈绍先、高爱国去任营村村委会,别让陈某1打架。随后其前往任营村委会,在主任办公室见到陈某1、王某锋及两人各自的两名司机,陈某1的一名司机和王某锋的一名司机头部受伤流血了。其根据陈某1的指示将陈某1受伤的司机带到窑上村卫生室治疗。

  10.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王某锋左胸部皮下出血,大小为14.5厘米×8.0厘米,右小腿散在条片状皮肤挫伤;任绪稳左额部可见条状疤痕1处,长为3.2厘米。经鉴定,王某锋、任绪稳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11.“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2年6月2日21时58分,王某锋报警的情况。

  12.物证照片证明:王某锋、任绪稳的外伤情况,以及案发现场的情况。

  13.现场监控录像证明:2012年6月2日21时48分,一辆SUV停在任营村村委会大院门口,三名男子下车开大门,SUV进入院内;21时52分,一辆轿车停在大院门口,三名男子跑进院内;22时01分,警车到达大院门口。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该起犯罪事实在案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其中,被害人王某锋陈述、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曲某某供述证明陈某1系因工程项目承包问题与王某锋发生争执,而纠集李某某、崔某某、曲某某与王某锋等人斗殴,故陈某1所提其未纠集他人与王某锋斗殴,斗殴系因李某某与王某锋有矛盾的辩解不能成立。关于陈某1、崔某某、李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所提对被害人任绪稳的伤情鉴定有异议,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该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系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被鉴定人案发后的就医材料及查体所见而出具,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明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故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寻衅滋事事实

  1.2005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1、曲某某、李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玺萌鹏苑小区,因停车问题对保安人员不满,遂持钢管等殴打冯某威、杨某义、韦某顺等多名保安人员,造成冯某威左侧肋部、杨某义左前臂、韦某顺胸背部等部位受伤。后在民警开展处置工作,带双方人员到北京博爱医院查验伤情时,为制造混乱逃离现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陈某1电话纠集并指使他人殴打适在该医院开展其他工作的时任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潘某生,造成潘右面部受伤。经鉴定,杨某义、潘某生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1供述:2005年6月,其和曲某某等人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李某某头部被打伤。其几人随民警带李某某到医院治疗。为制造事端,趁机逃跑,其和曲某某等人在医院门口对路过的潘某生进行殴打,其几人趁机逃离。

  (2)被告人曲某某供述:2005年,陈某1、李某某和其在马家堡附近的小区与保安发生冲突,李某某头部被保安用对讲机砸流血,其三人对保安拳打脚踢。民警到现场后,带受伤人员到医院治疗。为避免车辆被扣,陈某1联系崔某某、刘玉庄等多人到场制造事端,想趁机逃跑,后到场的人员殴打路过的潘某生,其几人趁民警处理时逃跑。

  (3)被害人冯某威陈述:2005年6月23日17时许,其在玺萌鹏苑小区西门值班,因车辆进入问题与一辆黑色奔驰车上的人发生口角,后车上3名男子对其拳打脚踢,有人还拿砖头打其。后民警到现场。其同事韦某顺、杨某义等人去追车,回来时已受伤。其和杨某义、韦某顺前往康复医院治疗。其在就医时看到门口有几个人追着打一个人。

  (4)被害人杨某义陈述:2005年6月23日17时许,其听经理说小区入口保安被打,其赶到现场看见主管韦某顺拦住一辆黑色无牌奔驰车。后车上4名男子下车,从车后备箱内拿出钢管打其几人。

  (5)被害人韦某顺陈述:2005年6月23日17时20分许,其通过监控看到冯某威被4名男子围殴后,通知其他保安一起到现场。其和几名保安到现场后将一辆黑色无牌奔驰车拦住,车上的3名男子从车后备箱取出铁棍对其几人殴打。民警到现场后,其和杨某义、冯某威及对方一名头部受伤的男子到博爱医院治疗。

  (6)崔某某证言:陈某1给其打电话说李某某被保安打伤,要求其赶紧到医院。其到医院后,看到李某某头部受伤,正躺在床上包扎,曲某某和陈某1都在旁边待着。陈某1又陆续叫来几个人。

  (7)证人孙某、赵某峰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二人系马家堡派出所民警。2005年6月23日17时许,其二人接到报警后到玺萌鹏苑小区保安室,发现保安身上有尘土。后找到涉案黑色奔驰轿车上的4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左前额受伤流血,并有两三名保安在场。后其让当事人到派出所,奔驰车上的人称要去医院,其带当事人到博爱医院治疗。在博爱医院奔驰车一方的男子打电话,叫来十几名东北口音男子。后丰台分局的潘某生和邵某到医院急诊室门口,潘某生被后来的多名男子殴打面部受伤,打人的男子乘车逃离现场。

  孙某、赵某峰辨认出陈某1就是案发当日驾驶奔驰车的人。

  (8)证人邵某证言:2005年6月23日18时许,其随时任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潘某生到北京博爱医院拍宣传片。在博爱医院大门口,潘某生走在前,其携带摄影器材在后,突然冲上来六七个青年将潘某生围住群殴,潘某生被打的鼻青脸肿。后遇到了正在工作的马家堡派出所民警。

  (9)北京博爱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2005年6月23日,潘某生诊断为右侧面部抓伤,2处抓痕,分别为2cm、3cm,右面部软组织挫伤;冯某威诊断为左侧肋部外伤,轻微挫伤,右肘软组织挫伤;杨某义诊断为左前臂外伤,皮肤裂伤,伤口长为4cm,深0.6cm,右肘软组织挫伤;韦某顺胸背部、左股后部、右小腿软组织挫伤。

  (10)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审意见书证明:潘某生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杨某义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11)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陈某1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曲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该起犯罪事实在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文审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陈某1、曲某某亦予以供认,足以认定。

  2.2009年8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1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房山支行食堂内,酒后与被害人刘某勇发生争执,并伙同他人强行带走刘某勇,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刘某勇左侧第8、9、10肋骨,右侧第8肋骨、右尺骨茎突骨折等伤情。经鉴定,刘某勇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1供述:2009年,其与战友刘某勇、李涛、安某升等人在良乡工商银行食堂餐厅聚餐。其间,因刘某勇酒后骂人,其与刘某勇发生争执,刘某勇打其胸部、面部各一拳,后双方被拉开。后在食堂外的马路边,其用捡到的棍子击打刘某勇的腰部和腿部,刘某勇受伤住院。事后,其委托战友赔偿刘某勇15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2)被害人刘某勇陈述:2009年8月初,其和陈某1等战友在工商银行房山支行食堂聚餐,期间其和陈某1发生口角。后有战友称陈某1叫人来打其,让其赶紧离开。其走到大厅时,被四五名陌生男子拉上一辆面包车,陈某1坐在面包车前座,在车后排的陌生男子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后又将其拉到路边,用木棍、镐把对其进行殴打,其失去意识被送到良乡医院治疗。其妻子王某霞报警,民警到医院了解情况,陈某1得知其准备做伤情鉴定后,托人联系其家人协商,赔偿其15万元。

  (3)证人辛某军证言:2009年左右,刘某勇、陈某1、安某升等人在工商银行房山支行食堂吃饭。其间,刘某勇和陈某1发生争执,并互相拳打脚踢。后听值班保安讲刘某勇被几个人拉走,又打起来了。事后其帮助调解,与安某升一起交给刘某勇的妻子十多万元赔偿款。

  (4)证人安某升证言:2009年左右,其与刘某勇、陈某1等战友在工商银行良乡支行食堂包间内聚餐。其间,陈某1和刘某勇发生冲突,陈某1用酒泼了刘某勇,后被众人拉开。之后,陈某1联系其到良乡医院急诊大厅等着,陈某1称把刘某勇打了,一会儿要去医院。其和孟某跃到良乡医院,在急诊外边等了会儿,陈某1和他司机开车拉着刘某勇来了,其和孟某跃扶着刘某勇去看病。其不知道刘某勇怎么到陈某1车上的,就记得陈某1开了一辆黑色夏利。

  (5)证人孟某跃证言:2009年8月6日18时许,其和安某升、刘某勇等人一起在工行食堂就餐。20时许,刘某勇和陈某1对骂起来,后离开食堂。21时许,安某升告诉其刘某勇被打了,在良乡医院急诊,其和安某升、辛某军一起到了良乡医院急诊,在那儿等了两三分钟,看见一辆夏利车,刘某勇从车上下来,其几人扶着刘某勇做检查,医生说肋骨骨折了。

  (6)证人王某霞证言:2009年8月6日晚,其丈夫刘某勇告知其在工商银行房山支行食堂与战友吃饭。22时许,其接到电话称刘某勇被打伤在房山医院治疗。其前往医院,看到刘某勇头、面部有伤,左前臂有血。8月8日其家人报警。后经人调解,与对方和解,对方赔偿刘某勇15万元,刘某勇不再做伤检,也不追究对方责任。

  (7)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住院病例材料、诊断证明书证明:刘某勇左侧第8、9、10肋骨、右侧第8肋骨、右尺骨茎突骨折,身体多处挫伤。

  (8)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审意见书证明:经审阅刘某勇送检病历材料,刘某勇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9)“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09年8月8日11时许,谢风华报案称刘某勇在8月6日晚上被打伤,肋骨骨折。

  (10)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西潞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刘某勇被打案案发时间为2009年8月6日,报警时间为2009年8月8日,民警接警后立即开展工作。2009年8月13日,刘某勇妻子王某霞来到派出所撤销报警,自行处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该起犯罪事实在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病例材料、诊断证明书、文审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其中,被害人刘某勇陈述、证人安某升、孟某跃、辛某军证言证明在陈某1与刘某勇发生争执后,陈某1伙同他人将刘某勇带走并进行殴打,后送往医院的事实,故被告人陈某1所提未伙同他人殴打刘某勇的辩解不能成立。

  3.2017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1、陈某2因不满被害人田某派人阻止其运输砂石的车队从房山区琉璃河镇鲍庄村通行,意图制造交通事故,使田某因酒后驾车受到法律追究,遂伙同陈海章(另案处理)纠集华泰加、罗炳炬、王丰、张辉(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钢管等凶器,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良常公路上驾车撞击田某的汽车,后又殴打田某,造成田某左前臂、腹部受伤。经鉴定,田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1供述:2017年11月26日晚,其儿子陈某2给其打电话,称田某不让拉沙子的大车经过村庄,想通过制造交通事故,让田某因酒驾受处罚,其表示同意。后其驾车与陈某2、罗炳炬、陈海章等人会合,并共同前往事故现场。到现场后,其和陈某2下车质问田某,田某用胳膊搂住其脖子,王丰打了田某两拳,田某也打了王丰两拳。后有人喊“抄家伙”,陈某2、陈海章、罗炳炬等人从陈某2车上拿出钢管。田某将其松开后,田某车内的一名男子手持消防斧追赶陈某2等人。后其进入田某车内商谈,其下车后,田某发动汽车连续冲撞车辆和道路护栏,驾车离开。

  (2)被告人陈某2供述:2017年11月底,田某多次制止北排工程的运输车辆经过鲍庄村的自建路,其向陈某1汇报情况。11月26日晚,其车队又被田某阻拦,其和罗炳炬驾车到鲍庄村口拦车现场。其了解到田某酒后驾车,便向陈某1汇报。陈某1安排其准备车辆跟田某追尾,制造交通事故。其随后联系陈海章、华泰加等人,安排张辉、华泰加驾车追尾田某车辆。后陈某1驾车与其几人会合后,前往事故现场。现场陈某1与田某发生肢体冲突,王丰打了田某一拳。陈海章称上车抄家伙,其和华泰加、陈海章等人各拿一根钢管。田某车上一名男子手持消防斧与其几人对峙。后田某驾车逃离。

  (3)同案人陈海章供述:2017年11月26日晚,田某阻止北排工程施工大车从鲍庄村通行。陈某2听田某新说田某喝酒了。为使田某因酒驾被免职,陈某2设计交通事故,指使赵某博驾驶黑色别克追田某,华泰加和张辉开白色福特去撞田某。车辆出发前,华泰加、王丰将两三根铁管从白色福特内放到陈某2的路虎车上,三辆车先后出发,陈某1驾驶黑色路虎在途中与陈某2会合。到达事故现场后,其和罗炳炬、张辉等人持钢管,被陈某1制止,三人又把钢管放回车内。其间,陈某1被田某用手搂住脖子,王丰打了田某面部右侧2拳,田某打了王丰面部几拳。从田某车内走出一名男子,手持斧子抡向其,其逃跑。田某驾驶红色猛禽汽车连续冲撞黑色路虎、红色路虎、白色福特汽车后离开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处理,其和张辉、罗炳炬将钢管扔到草丛里了。陈某2问罗炳炬自己的刀去哪了,罗炳炬称已经扔在草丛里了。

  (4)同案人华泰加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1月26日晚,陈海章联系其,让其准备跟别人干仗,其和王丰、张才磊根据陈海章的指示将钢管放到车上。之后陈某2电话联系其,其和王丰前往窑上与陈某2会合。罗炳炬、陈某2、陈海章、“三儿”等人将钢管放到红色路虎车内,随后陈某2让其和“三儿”一起去追一辆车,途中换其驾驶,“三儿”一直和人联系“压车”,其根据“三儿”的指示追尾红色猛禽汽车的尾部。陈某1、陈某2等人分乘两辆路虎汽车到达现场,田某下车用胳膊锁住陈某1的脖子,陈某2称“干他”,陈海章称“抄家伙”,陈海章、罗炳炬、“三儿”到车上拿钢管,王丰和田某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田某放开陈某1后陈某1让人把钢管收起来,之后一名男子手持消防斧追赶其几人。红色猛禽汽车连续冲撞红色路虎、黑色路虎、福特汽车后驶离。陈某2曾持一把刀,后陈某2指示罗炳炬等人将刀和钢管丢弃。

  华泰加辨认出张辉就是“三儿”。

  (5)同案人罗炳炬供述:2017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其驾驶红色路虎接陈某2到房山区鲍庄村村口,陈某2与田某的一个朋友交谈,该人称田某喝酒了,随后陈某2联系陈某1告知田某饮酒。之后陈某2联系陈海章,让陈海章找车与田某的车相撞并报警。陈海章联系“三儿”并约定在肉饼店见面。经商议,陈某2指使“三儿”的朋友开车跟随田某的车并报告位置,由“三儿”驾驶华泰加的车和华泰加一起追赶田某。随后,其和陈某2、王丰、陈海章乘红色路虎,陈某1驾驶黑色路虎前往事故现场。陈某1与田某言语冲突后,田某用手锁住陈某1脖子,王丰打了田某两拳,田某也打了王丰。陈某2见状喊“抄家伙”,并从车上拿出事先带来的刀在田某面前晃了几下,陈海章拿钢管,后被陈某1制止。之后田某车内的一名男子手持消防斧冲向陈某2等人。后田某驾驶红色猛禽冲撞红色路虎、黑色路虎、白色翼虎汽车离开。警察到达前,陈某2让王丰把车上的钢管扔掉,让其把车上的刀扔掉,其将刀扔到了马路对面的草地里,王丰把钢管扔到马路边的草地里。

  (6)同案人王丰供述:2017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华泰加接到一个电话后跟其驾驶白色翼虎汽车到五间房村的四合院,并将4根钢管放到车上,车内之前还有1根钢管,华泰加称要打架。之后华泰加和其到窑上路口,陈某2让其将白色翼虎车内的钢管放到红色路虎车内,之后华泰加和“三儿”驾驶白色翼虎离开,陈某2称华泰加去追车了。之后陈某2驾驶红色路虎汽车和其、罗炳炬、陈海章一起离开,与陈某1驾驶的黑色路虎汽车一起到达事故现场。陈海章和其手持钢管下车被陈某1制止,从红色猛禽汽车驾驶位置走下一男子,该男子用手锁住陈某1的脖子,另一名男子手持消防斧下车,陈某2称“打”,其打了锁住陈某1的男子面部和腹部各一拳,该男子回击两拳。陈某1上了猛禽没多久又下来,猛禽冲撞白色翼虎、红色路虎、黑色路虎后离开,陈某2让其将钢管丢弃,让罗炳炬将车上的刀丢弃,其和罗炳炬将钢管和刀丢在草丛里。

  (7)同案人张辉供述:2017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陈海章联系其去房山区窑上路口吃饭,赵某博驾驶黑色别克轿车与其一同前往。后陈某2称田某喝酒开车,安排人去撞田某的车,意图让田某不能担任鲍庄村村主任。商议后,陈某2指使赵某博驾驶黑色别克汽车追踪红色猛禽汽车并报告位置,由其和华泰加驾驶白色福特撞击。其驾驶白色翼虎与华泰加出发,途中换华泰加驾车,其和赵某博持续联系,后白色翼虎直接撞上红色猛禽汽车尾部。之后一辆红色路虎和一辆黑色路虎到达现场,田某用胳膊勒住黑色路虎的司机,一名体型较胖的高个男子打了田某两拳,从红色猛禽汽车上下来一名手持消防斧的男子要砍打田某的男子,陈海章和陈某2中的一人喊“抄家伙干他们”,陈海章拿红色路虎上的钢管并分给体型较瘦的男子,后陈海章等人被手持消防斧的男子赶跑。红色猛禽汽车冲撞红色路虎、黑色路虎、白色翼虎后离开。

  (8)被害人田某陈述:其是房山区琉璃河镇鲍庄村村主任。2017年11月26日晚,其接鲍庄村村民反映有大车经过,其让联防队员前往查看。后陈某2联系其并威胁让其放行。其驾车前往拦车现场,看到陈某2等人的车停在路边。其为防身找了一把消防斧放在副驾驶座上。后村书记田某新对其进行劝阻,田鹏和司机韩某川也赶来。后田鹏驾车送其回公司,途中被一辆白色福特越野车追尾。其和田鹏下车后对方称要报警。随后两辆路虎车斜停在其车前。陈某1、陈某2等人下车,陈某2喊“抄家伙,干他”。田鹏被拽下车时顺手将消防斧拿走。其被陈某1拽下车,顺势用胳膊搂住陈某1脖子。陈某2击打其,其用脚将陈某2踹开,一名高个男子打其嘴部和头部。其放开陈某1,看到多人拿着棍子和刀。其上车驾车逃离,路上发现左胳膊流血。后由田鹏开车前往房山公安局报警。其去医院缝合治疗。

  (9)证人田鹏证言:2017年11月26日23时许,韩某川联系其,后其在公义庄接韩某川回鲍庄村,看到田某新在劝田某,随后其驾驶红色猛禽带田某回良乡。在公义庄车站时一辆黑色别克君越别了红色猛禽,后在小营村南侧内车道红色猛禽被一辆白色福特追尾,其和田某下车查看,对方称要报警。两分钟后一辆红色路虎和一辆黑色路虎停在红色猛禽车前,十多名男子下车,后又有3辆车到达现场,二三十名男子下车,后陈某1辱骂田某并将田某拽下车,陈某2也对田某进行威胁,其被其他人拉拽、用拳头击打,其被拽下车时从副驾驶位置拿起一把消防斧,和对方手拿钢管、管制刀具的多人对峙。后陈某2喊“抄家伙,给我砍死他”,其挥舞消防斧防止对方近身。田某被陈某1拽下车后搂抱在一起,并被四五人包围,陈某1和田某发生口角,一名男子打田某面部一拳,一名男子用铁棍打其但未打到,陈某1发话后对方停止行动。后田某、陈某1和其先后上车,田某欲开车离开时,陈某1抢夺方向盘,田某驾车冲撞红色路虎和路边电杆,后陈某1下车,田某又开车冲撞了路虎、护栏和电杆,随后逃跑。在长周路上其见田某左小臂流血,后其驾车到公安局并报警,后田某到医院治疗。田某嘴部、左胳膊和腹部受伤。

  (10)证人韩某川证言:其是田某的司机。2017年11月26日晚,田某在鲍庄村委会和田某新见面,后田鹏驾驶猛禽汽车和田某一起回良乡,其驾驶宝来跟随,途中一辆轿车从任营跟随猛禽汽车到公义庄路口,后一辆白色福特SUV在官道和小营路段追尾了猛禽汽车,之后两辆路虎到达事故现场并停在了猛禽车前面。陈某1和陈某2等人分别从两辆路虎车上下车,陈某2手拿一把刀,另外几名男子手拿类似刀棍的物品。陈某2喊“抄家伙,干他们”。其逃跑时被人用铁棍打到右肩,后其驾车离开。12时许,其在良乡医院见到田某的左侧手臂和腹部有扎伤,面部有被打淤青。

  (11)证人赵某博证言:2017年11月26日晚,陈海章联系张辉称有事,其驾驶黑色别克汽车和张辉到窑上路口,与陈海章在附近一肉饼店见面。陈某2、陈海章、张辉等人商议,让其开车跟着猛禽,随时报告猛禽位置。跟踪过程中,其与张辉通话四五次报告位置。张辉让其压制猛禽速度,并告知其准备用白色翼虎撞猛禽。白色翼虎超过其车后,张辉说不用跟了,其调头折返,停在距事故现场50米左右。一辆黑色奔驰停在其车前,张辉让其帮忙把两辆路虎上的东西放在黑色奔驰里。

  (12)证人田某新证言:其是琉璃河镇鲍庄村村书记。2017年11月26日,因陈某1承包北排集团项目的货车经过鲍庄村对果木造成影响,孟庆国等村民将货车拦截。陈某2联系田某解决,田某不同意放行,与陈某2产生矛盾。其劝田某放行,并让田鹏和韩某川带田某回家,后田某等人在路上被陈某1、陈某2等人殴打。次日,其见到田某左臂和腹部受伤。

  (13)证人鲍某证言:其是琉璃河镇鲍庄村保安队车长。2017年11月底,为防止大货车将村内自建路面压坏,村主任田某要求保安队拦截经过鲍庄村的大货车。后经书记田某新同意,将大货车放行,田某新和田某先后到场。

  (14)证人周某峰证言:其是房山分局良乡派出所民警。2017年11月26日晚,其接布警,称在小营路口多人持械打架,其和迟玉龙、牛献辉等人赶到良官路小营路口南500米处的事故现场,根据现场人员指示和迟玉龙追赶一辆红色猛禽未果,其返回现场后两辆路虎揽胜汽车和一辆白色福特汽车停在道路中间,遂将其中一辆路虎汽车司机和白色福特汽车司机带回派出所询问。后其根据新警情前往房山分局大院,见到一辆红色猛禽汽车,田鹏从主驾驶座下车,田某从副驾驶座下车,田某左臂受伤流血,民警陪同田某前往良乡医院,田某称不愿接受询问,要去积水潭医院治疗,其等人返回派出所。

  (15)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物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明:2017年11月27日,民警对良乡镇小营村良常公路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良常公路上。现场为一条南北走向的公路。现场东侧为防护挡板,西侧为良乡镇小营村良常公路出京方向。该公路西侧地面上散落着汽车碎片。公路上东侧路基上散落着汽车碎片。经工作,在房山分局大院内发现有一辆红色福特猛禽皮卡车。该车车牌号为京Q53H××,车门锁、玻璃完好,车前部、尾部保险杠破损,车右前、左后车灯损坏。在车主后侧脚踏处可见一把木把斧头,拍照后实物提取。2018年2月12日,民警对涉案车辆进行勘查。现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小十三里村建明停车场内,在停车场内靠西侧停放有一辆白色福特翼虎轿车,车牌号为京Q6T9××,该车右前保险杠破损,车扶手箱上有一个黑色电台,拍照后实物提取电台一个。在该停车场内靠东侧停放有一辆黑色路虎轿车,车后牌号为京A106××,该车右前及保险杠破损。该车东侧停放有一辆黑红相间路虎轿车,车牌号为京Q71P××,该车尾部破损,车右前及保险杠破损。2018年3月9日,民警对良乡镇小营村良常公路事故现场进行补充勘验。现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良常公路出京公路西侧绿化带内。该公路上西侧为南北走向的绿化带。绿化带东西宽1米。在绿化带上有一个主路出口牌,出口牌北侧2.4米处、绿化带内可见有一把黑色带刀鞘的刀。该刀全长0.32米,刀刃长0.2米,刀把手长0.12米。拍照后实物提取刀一把、刀鞘一个,随案移送。

  (1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查询信息表证明:车牌号为京A106××的黑色路虎牌揽胜汽车,所有人为陈某1;车牌号为京Q71P××的红黑色相间路虎牌揽胜汽车,所有人为许某某;车牌号为京Q53H××的红色福特牌猛禽汽车,所有人为田某;车牌号为京Q6T9××的白色福特牌翼虎汽车,所有人为北京亚之杰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车辆均被依法扣押。

  (17)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处方笺、病历、诊断证明书证明:2017年11月27日,田某被医院诊断为左前臂开放伤口伴肌肉损伤、腹部皮划伤。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18)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京Q6T9××白色福特翼虎汽车前号牌上碰撞痕迹,与京Q53H××红色福特猛禽汽车后牵引钩碰撞痕迹,符合二者第一次接触碰撞形成;京Q6T9××白色福特翼虎汽车右前角,与京Q53H××红色福特猛禽汽车左后角破损痕迹,符合二者第二次接触碰撞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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