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虚开发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虚开发票罪的认定误区与本位回归
关键词:刑事 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客体 国家税收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刑初7号(2020年7月21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刑终278号(2020年8月23日)
【基本案情】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虚开发票事实。2015年以来,被告人潘某某为填补其实际控制的宁波海曙正章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曙正章公司)和宁波正章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正章公司,两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正章公司)的账面亏空,达到增加成本减少利润的目的,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找人虚开了宁波市顺通旅游公司旅游发票、宁波市江北区甬石石油公司化工原料发票、宁波江东星依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设备及维护发票等8份普通发票,并用以入账,票面金额568万余元。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事实。2015年12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曙法院)判令海曙正章偿还陈某某代偿款5246100.2元,被告人潘某某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2016年3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同月,海曙法院向被告人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但被告人潘某某在执行期间隐瞒大额保单、未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期间仍支付大额商业保险,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海曙法院于2019年1月强制执行潘某某名下4张保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潘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照《
刑法》第
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
二百零五条之一、第
三百一十三条、第
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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