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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有单位犯罪的情形才能适用单位犯罪,否则应认定为自然人共同犯罪

————赵某、胡某、许某鹏、郑某、许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案

裁判规则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赵某、胡某、许某鹏、郑某、许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案


  2014年8月初,许某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从事建筑行业资质及人员培训代理业务。赵某、胡某、许某鹏和郑某分别任资质部、教培中心等部门主管。为使申报材料不全的相关个人或企业能够顺利取得资质从而拿到代理费,在许某的安排和组织下,上述人员通过自己伪造和找他人伪造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学历证书等方式,为客户伪造缺少的资料。为此,公司还专门购买了刻章机供赵某、胡某和许某鹏伪造印章使用,郑某则负责提供排版服务。2017年8月,该案案发,被告人相继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对5人提起公诉,罪名包括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8年7月27日,本案一审开庭。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蒋巍巍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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