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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准确打击污染环境的黑产业链,积极探索环境污染鉴定费用机制

————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

裁判规则

  在办理环境污染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副产盐” 特征污染物溯源 先鉴定后收费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兵,系“副产盐”的非法收集、处置者。

  被告人肖某生,系“副产盐”的非法处置者。

  被告人钟某华,系“副产盐”的非法运输、处置者。

  “副产盐”系生产或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固体废盐,由于生成条件多样、成分复杂,导致毒害性质复杂,一般需要经过属性鉴别后,根据鉴别结果按产品、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分别进行管理。

  2016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戴某兵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谎称系湖南某有限公司分厂厂长并伪造了该公司印章,以公司需要“副产盐”用于矿物冶炼为由,多次冒用该公司名义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处置医药化工企业“副产盐”,以获取相关企业给予的每吨160元至1500元不等的补贴款。

  2017年10月,因堆放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某租赁仓库内的“副产盐”产生刺鼻气味,招致周边厂家多次反映,被告人戴某兵便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被告人肖某生。双方达成处置协议,由戴某兵、钟某华负责运输“副产盐”至肖某生指定场所,并按照每吨50元左右的价格支付肖某生“补贴款”。肖某生随后使用化名以“临时堆放原材料”名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新建区分别租赁场地用于堆放“副产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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