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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地使用伪造的印章的行为,不能成立伪造印章罪

————王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没有伪造或....(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案件索引】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2刑初246号(2019年7月3日)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2刑终341号(2019年10月22日)

  重审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2刑初443号(2020年9月24日)

  重审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刑终337号(2020年12月25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1月11日至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私自伪造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五建)的公章,并在其分公司设立登记中,以及承揽四川省双流县统筹城乡保障性安置小区鸿川小区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鸿川小区项目)、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等4个项目中使用。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辩称:王某没有伪造广西五建公章,不知道有关材料上加盖的广西五建公章系伪造。

  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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