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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使其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禹某1、禹某2、张某某、刘某1、刘某2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持刀故意伤....(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判认定:2019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刘某1、刘某2、被害人禹某3及其弟禹某4等人在宁海县西店镇弘某广场金某KTVA08包厢唱歌、喝酒。在包厢内,刘某1用酒泼禹某4,禹某3等人便将禹某4送回暂住房。返回包厢后,禹某3欲和刘某1喝酒遭到拒绝,两人发生争吵并互殴。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见状,即帮助刘某1殴打禹某3。后禹某3被他人拉至包厢门外,刘某1追出包厢继续与禹某3互殴,张某某也追出包厢,并持随身携带的刀具剌中禹某3的腹部致其受伤倒地,刘某1仍继续殴打禹某3。随后,张某某和刘某1逃至金泰狼KTV楼下,刘某1被民警抓获。被害人禹某3因腹部被刀刺伤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被告人刘某2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禹某3,当晚仍驾驶其牌号为云A9××××的轿车将张某某送至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并联系他人帮助张某某入住香格里拉宾馆8503房间。次日凌晨,张某某和刘某2在该房间内被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1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禹某1、禹某2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1家属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缴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刘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3)被告人刘某2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4)被告人张某某、刘某1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禹某1、禹某2遭受的相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两被告人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5)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禹某1、禹某2要求被告人刘某2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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