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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刑事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情况下,证明被告人有过错的证据占优势的其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陈某1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在事实不清、证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1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证明标准 证据规则 排除合理怀疑 盖然性占优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37号(2013年11月15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三终字第216号(2014年1月9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靖某某、马某1、靖某某,分别系被害人靖永之父、母、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2,因本案受重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宁波奥索兰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某1,男,汉族,安徽省毫州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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