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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竞争关系中,商业主体通过发函警告等方式实施维权行为,应限于披露客观事实、提示法律风险、声明维权意愿等合理范围。没有根据、无中生有的或者虽有但已然被歪曲的信息,属于虚假信息

————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诉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规则

  商业竞争关系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诉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件索引】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1054号(2020年12月22日)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民终144号(2021年3月16日)

  【基本案情】

  原告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升公司)诉称:原、被告同属医药制造业内具有商业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2020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法律警示函》,声称原告生产的百草妇炎清栓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原告立即停止相关销售、推广活动并承担侵权责任。后于2020年3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一直稳定合作的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法律告知函》,又陆续向原告其他多家合作企业发出《声明函》,造谣原告生产的百草妇炎清栓侵犯其专利权,并刻意诱导合作企业认为继续销售百草妇炎清栓会承担侵权责任。导致上述多家合作企业均表示,因收到被告的《声明函》,出于商业风险考虑,已不愿再继续与原告合作。事实上,早在2002年11月16日,原告就取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96),拥有合法生产销售的经营权。被告于2005年10月26日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且原告早在被告申请专利的两年前就按贵州省卫生厅的规定标准生产销售百仙妇炎清(后更名为百草妇炎清栓)。被告在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不断向与原告合作的多家企业发函警示,散布虚伪事实,主观上已构成恶意诋毁,企图削弱原告的行业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在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行业名声遭到损害,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故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所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2)判令被告在《贵州日报》或其他全国公众性媒体报刊公开登报声明、消除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3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被告贵州长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辩称:2002年11月15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2003年9月26日,被告以上述专利为优先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5年10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03146662.4,专利到期日为2023年9月26日。上述专利共有栓剂和制备栓剂的工艺两项权利要求。被告在药源网及快速问医生-有问必答网站上搜索发现,该网站发布原告生产的国药准字Z20026596百草妇炎清栓各成分及含量信息与被告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内容相同,落入了被告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未经被告许可而生产销售百草妇炎清栓的生产经营行为构成了对被告上述专利权的侵害,造成了被告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发出的《声明函》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并未捏造事实,且《声明函》的寄发对象限于原告的客户,即涉嫌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未以其他形式对外公开散布。专利警告为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本案中《声明函》属于专利侵权警告的载体,文中明确了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原告涉侵权的产品范围,以及受函客户的涉嫌侵权行为,对涉嫌侵权信息的披露充分,符合诚信要求,不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据国家药监局2002年中成药标准记载,百草妇炎清栓标准由贵州奥鑫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生产单位包括贵州奥鑫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长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长生公司于2003年9月26日申请并于2005年10月26日获授权名称为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原告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经审批承继贵州奥鑫制药有限公司获得百草妇炎清栓(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96)药品生产资质,又于2017年1月15日申请并于2020年6月16日获授权名称为一种栓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

  2018年3月20日,长生公司委托代理人就药源网等网站中所涉双升公司百草妇炎栓相关页面信息申请证据保全。后以双升公司百草妇炎清栓药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院于2018年4月11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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