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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直接、具体地否定评价竞争对手商品的品质、性能,超出一般性的或泛泛的商业评价范围,降低对竞争对手商品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成都市笑脸科技有限公司、花太品牌管理(宁波)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经营者在网店的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笑脸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花太品牌公司立即停止对笑脸科技公司产品所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2.判令花太品牌公司在《中国家电网》《华西都市报》或其他全国公众性媒体及在小红书app、花太品牌公司淘宝天猫店铺首页及详情页显著位置连续90日刊登声明,消除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3.判令花太品牌公司向笑脸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4.判令花太品牌公司向笑脸科技公司赔偿维权合理开支17000元;5.花太品牌公司负担诉讼费。诉讼中,笑脸科技公司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花太品牌公司在《中国家电网》《华西都市报》及小红书app、花太品牌公司淘宝天猫店铺首页及详情页显著位置连续90日刊登声明,消除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花太品牌公司向笑脸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577元”。

    事实和理由:笑脸科技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成都市觉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别在淘宝注册了“laughingface旗舰店”“joyface旗舰店”销售“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该商品是笑脸科技公司研发的“JOYFACE觉飞”品牌洗衣机,专用于清洗内衣裤、袜子、毛巾、宝宝衣物等小件衣物,采用独创的仿手洗功能、内筒使用食品级高柔韧硅胶袋,在95摄氏度高温洗涤模式下15分钟,对常见妇科炎症致病菌的去除率大于99.99%,拥有20多项专利。花太品牌公司在淘宝注册了“minibaby旗舰店”销售“minibaby全自动内衣裤洗衣机”。花太品牌公司与笑脸科技公司是内衣裤洗衣机商品领域内的市场竞争对手。2021年4月,笑脸科技公司在花太品牌公司淘宝店铺的商品介绍页面中,采用了比较广告的方式将“minibaby全自动内衣裤洗衣机”与笑脸科技公司的“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进行对比。该广告的标题为“效果好不好,比比就知道”,主要内容为:“minibaby全自动内衣裤洗衣机”具有“不锈钢内筒,经久耐用”“科创离心洗,内衣不缠绕”“可以洗3-5条左右内裤”“可洗毛巾、宝宝衣物”“桶自洁、干净卫生”等优点;而“某飞内衣裤洗衣机”存在“硅胶洗涤袋高温煮洗容易损坏”“硅胶刷洗易变形伤衣物”“实际一次只能洗1条”“不能洗毛巾、宝宝衣物”“无洁桶功能、只能靠人工清洗内筒”等缺点,并在“某飞内衣裤洗衣机”缺点下方配图,第一个配图即为“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商品特色构件“硅胶洗涤袋”的俯视图。该比较广告,对缺点产品指称为“某飞”内衣裤洗衣机,且指称该洗衣机有“硅胶洗涤袋”,配图使用了“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硅胶洗涤袋内筒的俯视图,明显指向了笑脸科技公司的“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花太品牌公司在比较广告中不真实、不准确、不客观的评价“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误导了部分消费者认为“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笑脸科技公司客户大量流失。花太品牌公司在宣传广告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诋毁了笑脸科技公司商誉,笑脸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

    花太品牌公司辩称,1.花太品牌公司在淘宝店铺“minibaby旗舰店”的产品详情页发布了宣传广告,名称为“效果好不好,比比就知道”。2.该宣传广告中并未指向笑脸科技公司的“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宣传广告所指称的“某飞内衣裤洗衣机”是指花太品牌公司此前自行研发的“拜飞内衣裤洗衣机”,该洗衣机同样使用硅胶材质,但因硅胶材质存在诸多问题,最终未能推向市场。3.在宣传广告中使用“某飞内衣裤洗衣机”也不能涵射为“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据中国商标网查询,注册含“飞”字且用于洗衣机商品的商标有近千条,以“飞”结尾的商标也达117条,“觉飞”品牌的文字特征不具有唯一性。4.宣传广告中描述“硅胶洗涤袋高温煮洗容易损坏”“硅胶刷洗易变形伤衣物”是基于硅胶材质与不锈钢材质的耐用属性的对比,是行业内对两种材质的一般认识,不是对“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商品缺陷的描述。5.宣传广告中描述“某飞洗衣机”存在“实际一次只能洗1条”“不能洗毛巾、宝宝衣物”“无洁桶功能、只能靠人工清洗内筒”问题,与消费者对“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评价是一致的,不属于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6.花太品牌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在淘宝店铺放置宣传广告,于2021年6月4日撤下,使用期间仅1月余,未造成不良影响,无需刊登声明。7.花太品牌公司未对笑脸科技公司造成损害。笑脸科技公司的证据中反映其消费者不仅流向了花太品牌公司,也流向了“小吉旗舰店”“小天鹅官方旗舰店”等,其销量下滑是因产品工艺问题,与花太品牌公司不具有因果关系,其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依据。综上,请求驳回笑脸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笑脸科技公司《营业执照》、成都市觉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花太品牌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2021)川成证民字第5268号《公证书》、“一种揉搓机构及内衣清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种衣物揉搓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执行机构及清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种洗涤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种清洗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申请号为202130184220.5的《外观设计专利》、《“固体硅橡胶”物性表》、SGS-CSTC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测试报告》《心愿仿手微洗机使用说明书》、笑脸科技公司提供的《用户评价》、觉飞内衣裤洗衣机实物、《商标查询结果列表》、花太品牌公司提供的《用户评价》、(2021)川成证民字第8327号《公证书》及付款凭证和发票、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021)浙甬证内字第5710号公证书、专利查询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均合法取得,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笑脸科技公司提交的“minibaby旗舰店”店铺客服“冰冰”的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花太品牌公司的淘宝店铺“minibaby旗舰店”客服在接受咨询时向咨询者发送涉案“效果好不好,比比就知道”宣传广告。该证据属于即时通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具有证据的合法形式。花太品牌公司虽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笑脸科技公司出示了该证据原始存储介质,并在开庭时补充提交了对该证据《公证书》,花太品牌公司认可了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故该证据具有真实性。该聊天记录中头像含有“minibaby”字样的客服“冰冰”向咨询者发送了涉案宣传广告“效果好不好,比比就知道”,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聊天记录截图,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2.笑脸科技公司提交的《心愿-内袋可靠性测试报告》,拟证明其“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的硅胶洗涤袋内筒经多组测试耐长期高温洗涤。花太品牌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测试报告》不属于第三方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故作为书证予以审查,书面测试报告由笑脸科技公司盖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该测试报告内容拟反映“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洗涤880组测试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是笑脸科技公司系自行组织测试并制作测试报告,虽然其提供了“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高温煮洗测试视频,但是视频时长为50分钟余,进行了一次洗涤,不能完整佐证测试报告所载的880组洗涤测试。因此,笑脸科技公司单方制作的测试报告不具有证明能力,本院不予采信。

    3.笑脸科技公司提交的“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洗涤视频,视频为mp4格式的文件,名称分别为“心愿内裤高温洗涤”“心愿微洗机洗三条内裤视频”,拟证明“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能够洗涤2-3件衣物、洗涤宝宝衣物,其硅胶洗涤袋内筒耐高温。花太品牌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两部视频分别使用白色洗涤设备进行一次洗涤,第一条视频录制洗涤了一条内裤的高温洗涤过程,第二条视频录制了三条内裤的洗涤过程。该视频内容完整、无间断、拼接剪辑,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视频中显示白色洗涤设备,设备顶部、正面标记有“JOYFACE”“心愿”,其外观、开盖后所展示的内部结构与笑脸科技公司当庭演示的实物商品一致,能够反映视频中的洗衣机是“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视频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4.笑脸科技公司提交的《“JOYFACE”旗舰店因“minibaby”旗舰店不正当竞争直接经济损失核算表》。花太品牌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核算表是笑脸科技公司根据日均流失客户总数量、日均流失至“minibaby”旗舰店的客户数量占比、“JOYFACE”旗舰店日均成交客单价、“JOYFACE”旗舰店单品毛利率等数据按照一定计算公式所计算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对事实证明,应属于笑脸科技公司对经济损失金额计算方式的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

    5.笑脸科技公司提交的《笑脸科技渠道合作协议》,拟证明笑脸科技公司授权成都市觉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指定销售渠道范围内进行“LAUGHING-FACE”品牌内裤洗护机产品的零售。花太品牌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笑脸科技公司出示了该协议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该协议内容反映案外人成都市觉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笑脸科技公司形成合作销售关系,销售涉案商品“JOYFACE觉飞心愿仿手微洗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6.笑脸科技公司提交的向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支付款项截图以及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拟证明笑脸科技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用。花太品牌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笑脸科技公司提供了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但未提供支付凭证的原始载体,该支付凭证的收款对象为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金额2000元、付款日期为2021年5月27日,与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均相吻合,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出具的与诉争事实相关的公证书也印证笑脸科技公司支出公证费用的事实基础,故支付款项的截图以及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7.笑脸科技公司提交的《委托付款协议书》《付款回单》,拟证明笑脸科技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花太品牌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笑脸科技公司提交了证据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委托付款协议书》载明笑脸科技公司委托成都市觉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5000元,《付款回单》载明成都市觉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但上述证据仅能反映律师费15000元支付情况,其未提供与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系因本案支出了该笔律师费及金额,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笑脸科技公司经营行为及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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