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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节选、标注未生效判决中有关同业竞争者信息的内容,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者的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误认,造成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良影响的,构成商业诋毁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螺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规则

  案涉一审判决在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诉人底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被诉侵权行为系上诉人业务人员的个人行为,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律师反馈后即联系业务人员及时下架相关链接,故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二、案涉店铺文字内容并非虚假信息或是误导性信息。市场上的确存在仿冒上诉人施必牢品牌的行为;被上诉人也的确存在与上诉人品牌、商标混淆的不正当行为,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实存在“施必牢”字号与商标混淆的情况,故被诉宣传内容是对客观情况的描述,相关裁判文书的引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三、案涉宣传内容未对被上诉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任何影响。因为被上诉人的店铺销售量、访问量均非常低,且几乎没有任何下游厂商会通过淘宝平台去购买案涉内容所述商品,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没有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螺克公司辩称:1.上诉人在商品页面用红色字体标注“市面上出现一些施必牢防松螺母的仿冒产品”并在下方节选未生效判决书内容,用红笔圈出被上诉人公司名称将前述的诋毁内容明确指向被上诉人。误导消费者认为被上诉人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并被公开的司法判决判处,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上诉人在商品页面用红色字体加粗标注很多公司“挂羊头卖狗肉”,又特别用红笔划出被上诉人公司名称将诋毁内容对象明确指向被上诉人,误导消费者认为被上诉人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经导致客户的经济损失,而且被生效判决判定承担法律责任。3.上诉人认为涉案行为是员工个人行为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承认涉案的网店是销售人员开设的,但该行为属于销售人员职务行为,相关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因此,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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