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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充分证据,且相关商标权侵权纠纷未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审理终结并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散布、传播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德标管业(深圳)有限公司、德标管业(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规则

  销售的产品被查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深圳德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驳回上海德标公司和贵州德标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上海德标公司和贵州德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查明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对上海德标公司提供的三份公证文书所称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所持手机的来源及所有人等信息未进行依法审查。2、一审法院未对上海德标公司和贵州德标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DBEN德标”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深圳德标公司“德标TUB”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进行认定。二、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深圳德标公司对上海德标公司和贵州德标公司“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何桥的行为系个人行为,深圳德标公司虽向何桥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仅委托何桥对涉嫌“商标侵权”进行投诉,并未以任何形式委托或授意何桥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及微信发布相关信息,授权书中描述的“采取必要措施……”的前面明确写明了“依法”二字,原判认定何桥系履行职务行为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3、何桥微信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对其了解的“客观事实”进行披露,没有捏造事实和发布任何虚假信息,也没有抵毁对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上海德标公司和贵州德标公司二审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海德标公司、贵州德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深圳德标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判令深圳德标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开支人民币7.7万元;三、判令深圳德标公司因侵权在《贵阳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四、本案诉讼费由深圳德标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上海德标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铝塑管、板,PPR管材、管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贵州德标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为橡胶制品,塑料管材及型材,金属材料及金属制品的铸造机销售等。第6951796号“德标TUB”商标的注册人为深圳德标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7类:塑料管;非金属管道接头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该注册商标为转让所得,深圳德标公司自标注2017年5月27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017年2月15日,深圳德标公司向何桥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委托何桥作为其公司商标专用权益保护代理人,代表公司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及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鉴定;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查实、消除市场上假冒、仿冒及其他有损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假冒伪劣产品;并授权何桥与各级机关及职能部门接洽,配合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包括接收扣押清单、文书等,以确保公司商标权益得到保护。同日,深圳德标公司通过何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贵阳市西南国际商贸城6号楼A1-33-35和B-1-51、B-1-18商户,其销售的同类产品侵犯了深圳德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受理案件并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2017年3月1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贵州德标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中止通知书》,内容为:“你公司被深圳德标公司举报销售侵权品一事,经调查,‘德标’商标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影响进一步调查,决定中止案件调查”。随后,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发现深圳德标公司涉嫌伪造国家商标转让证明文件,以涉嫌犯罪为由,将案件移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区分局处理。
  2017年4月26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接受上海德标公司的申请,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分别对上海德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支芹、贺义波、胡欢的手机进行了微信登录操作,并对登陆显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所得图片导入公证处电脑并打印。其中:1、李支芹的一位微信好友“何桥(微信号:×××昵称:德标管业——客服何桥)”于2017年2月21日15:04在朋友圈中发布了八张照片:其中四张显示的是有“德标TUB”标识的产品,照片下方有“深圳德标公司为了维护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经销商的知情权,我们将不定期与工商税务经侦法院一起联合打假,重拳出击,不给傍山寨货及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希望广大经销商及消费者……”字样;另外四张为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的照片:四张照片底部均有“提醒所有建材行业的同仁、在当前的法治社会绝对没有权大于法。我们是认真的。深圳德标”字样,照片上显示的是上海德标公司生产的包装盒上有“DBEN德标”标识的产品,其中两张包装盒上面贴有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封条。2、贺义波的一位微信好友“保利都匀总代理(昵称:杨祖生都匀总代理)”于2017年2月21日16:42在朋友圈中发布了4张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的照片:四张照片底部均有“一直号称德国品质的产品终于被工商查封,尊重用户就是尊重自己!”字样,照片上显示的是上海德标公司生产的包装盒上有“DBEN德标”标识的产品,其中两张包装盒上面贴有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封条;另一位微信好友“凯里日丰”于2017年2月21日18:55在朋友圈中发布了六张照片:其中四张照片上显示的是上海德标公司生产的包装盒上有“DBEN德标”标识的产品,包装盒上面贴有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封条;另外两张显示的是上海德标公司生产的有“DBEN德标”字样的产品实物,照片底部均有“德标管,一个打着德国品质的杂牌水管,通过市场运作在某城市炒成了大品牌,终于被拉下了神坛。今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工商局查封了大批德标管,请朋友们擦亮眼,家庭装修水管最重要一定要选大品牌,要管用五十年的才行”;另两位微信好友“福泉陈光华”、“猴哥”的朋友圈中也有类似照片,并配有“德标管被查封”、“假打,打假,上海德标被查封被收!”字样。3、胡欢的一位微信好友“金德陈经理(昵称:把苹果咬哭)”、“金牛张老板(昵称:189××××2278金牛管业、玉蝶电线)”也发布了类似的照片。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三次取证过程分别出具(2017)沪东证经字第9366、9367、9368号三份《公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何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职务行为?若认定为职务行为,深圳德标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深圳德标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德标公司和贵州德标公司请求深圳德标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577000元是否合理、合法。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深圳德标公司向何桥出具《授权委托书》,依据委托内容何桥在得到授权后,即向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公务时进行拍照,然后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其行为符合深圳德标公司的授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查实、消除市场上假冒、仿冒及其他有损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假冒伪劣产品”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何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消息中,有原告的产品被贴封条的照片,有其“不给山寨货傍名牌”的评论。虽然如深圳德标公司所称,何桥发布的消息没有明确以文字指向原告的产品,但是结合其所发布的消息,一般人即会认为原告的产品属“傍名牌”产品,且已经遭到监督管理机关的查处,客观上损坏了原告的商品声誉。另,深圳德标公司所发布的关于原告产品“山寨货、榜名牌”的消息亦不属实。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规定,深圳德标公司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原告商品声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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