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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关于培训机构的虚假情况,微信聊天时向当事人通告其子女在培训机构的虚假信息,足以使当事人产生信任的,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

————王某某诉蔡某某、周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诉蔡某某、周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1]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2]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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