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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中,应当着重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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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案件索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行保1号(2020年11月11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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